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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物启事---代老钱泉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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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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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楼 发表于2005-04-27 02:41:00

    道德都沦丧,还谈什么守法。可笑!!!

    离线 无肠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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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楼 发表于2005-04-27 03:45:00

    如果司机不还,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占有犯罪.

    离线 jsm3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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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楼 发表于2005-04-28 15:38:00
    该用户已被禁言
    离线 漠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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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 发表于2005-04-28 15:38:00

    几天没看,成法律专场了!有意思!

    离线 额尔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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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楼 发表于2005-04-28 17:54:00

    可以肯定的事,如果司机真把这些钱卖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这些钱是司机拾得的遗失物,那么该第三人的购买行为就是善意的,即使最终找到了该第三人,任何人也无权要求他返还!只能让司机赔偿损失.

    离线 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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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楼 发表于2005-04-28 19:12:00

    以下是引用额尔德尼在2005-4-28 9:54:21的发言:
    可以肯定的事,如果司机真把这些钱卖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这些钱是司机拾得的遗失物,那么该第三人的购买行为就是善意的,即使最终找到了该第三人,任何人也无权要求他返还!只能让司机赔偿损失.
    看来你一点不憧法。从理论上讲,第三人不知情不负一点责任。
       但如这批钱币定为“脏物”,公安机会可罚收,并要第三者指出卖给你的人。全国各地古物市场都碰到这样的事件。谁碰到,谁悔气!

    离线 口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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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楼 发表于2005-04-28 21:06:00

    上海的朋友要留意啊,我会尽力的.....[s:01]

    离线 额尔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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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楼 发表于2005-04-28 22:11:00

    以下是引用隆泉在2005-4-28 11:12:22的发言:


    看来你一点不憧法。从理论上讲,第三人不知情不负一点责任。

       但如这批钱币定为“脏物”,公安机会可罚收,并要第三者指出卖给你的人。全国各地古物市场都碰到这样的事件。谁碰到,谁悔气!

    我刚才又查了些资料,发现自己说的确实不准确,但还是比较接近的。
    资料上具体是这么说的:
    民法草案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就是说,如果是通过拍卖或者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等,善意受让人就应当是取得了其所有权。


    所以,如果这批钱经过某些途径到了钱商手里,或者上了拍卖会,在警察还没赶到之前就被卖了出去,还是无法追回。

    离线 泉不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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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楼 发表于2005-04-28 22:14:00

    可惜了,捐了多好呀!

    离线 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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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楼 发表于2005-04-29 04:38:00

    以下是引用额尔德尼在2005-4-28 14:11:15的发言:



    我刚才又查了些资料,发现自己说的确实不准确,但还是比较接近的。
    资料上具体是这么说的:
    民法草案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就是说,如果是通过拍卖或者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等,善意受让人就应当是取得了其所有权。

    所以,如果这批钱经过某些途径到了钱商手里,或者上了拍卖会,在警察还没赶到之前就被卖了出去,还是无法追回。
    这就对了,警察找到,在谁手里谁罚没,中间几手只追查源头,不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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