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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物启事---代老钱泉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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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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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楼 发表于2005-04-26 22:00:00

    以下是引用福建三帘阁在2005-4-26 11:43:57的发言:


    没注意严老提到了我,我就简单说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又拒不交出,可定为“侵占罪”(最高刑期5年以下),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就是说必须要受害人提出,而检察机关不主动行使公诉权。根据一楼的说明,是老钱下车时忘拿了,这就不能说是出租车司机偷了,即不是盗窃。是否构成侵占罪,还要对该批古钱进行价值评估。

    再请教一下:遗忘在“座位”上和遗忘在“后车箱”有无区别?后车箱放行囊是要出租司机“打开”和“关锁”的。

    离线 多情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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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楼 发表于2005-04-26 23:01:00

    以下是引用正一言在2005-4-25 18:13:29的发言:

    老钱泉友,我很能理解您此时的心情,但是你应该把问题说清楚:
    1, 你的东西是自己丢的,怎能说被盗呢 ?
    2,你应该出据公安局的报案证明,证明丢的古钱是哪些并有图片 ?否则怎么证明是你丢的还是你已卖掉了 ?
    3, 如果有人买了您丢的东西是否是非法呢 ?
    哈哈哈,看来能像您这样说真话的人不多,自己丢东西说成被盗的人太多了,自己遭到了损失就叫得比天还大,自己买了假钱就一口一个诈骗更是屡见不鲜。关于第三条:这样的,先说购买被盗的赃车,国家确有规定,买赃车是要判刑,上次在电视中看到买赃车的人被判了两年。再说一个就是赃款的问题,现在公安部发表了一个新的说法,就是:接手人如果是善意取得,那么钱就为合法。就古钱而言,首先来说,在失主没有找到司机的时侯,司机不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那么这些古钱就是不当得利,而不是赃物,购买捡到的东西,能判刑吗?我认为不能,或许法律没有太细的规定,但如果我是律师,法庭上我就会这样说的。

    离线 多情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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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楼 发表于2005-04-26 23:04:00

    关于后车箱问题:无论是后车箱,或是后座,都可以看作是乘客自由放、拿东西的地方,如果乘客叫司机打开后车箱,司机不开,或是找种种理由拖延搪塞,自然另当别论,但乘客在没有要求司机打开后车箱的情况下的话,那还需要多说吗?

    离线 多情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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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楼 发表于2005-04-26 23:07:00

    以下是引用正一言在2005-4-25 18:13:29的发言:

    老钱泉友,我很能理解您此时的心情,但是你应该把问题说清楚:
    1, 你的东西是自己丢的,怎能说被盗呢 ?
    2,你应该出据公安局的报案证明,证明丢的古钱是哪些并有图片 ?否则怎么证明是你丢的还是你已卖掉了 ?
    3, 如果有人买了您丢的东西是否是非法呢 ?
    至于第二条,难度就来了,古钱不像其他商品,有编号、发票可以作证,这个问题谁碰到都会头痛的,

    离线 亚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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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楼 发表于2005-04-26 23:11:00

    人海茫茫,希望你能如愿以尝,莫要放弃!

    离线 多情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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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楼 发表于2005-04-26 23:11:00

    以下是引用隆泉在2005-4-24 11:41:26的发言:



    说得好!
      箱子是寄放在出租车后车箱的,司机应提醒乘客拿,忘了也应交公司。只与遗忘在座位上的手机或包有区别。
         当然,与抢劫是两码事。如不交出和偷窃是性质相同。请曹法官说说!
             不管怎样,如司机现在觉悟了,将包主动交出,性质就完全两样了。
                  如果司机或司机的朋友看到此贴,可打电话与本人联系。本人愿充当第三者,并以六十年的人格担保:
                        第一:决不追求责任。
                        第二:决不向任何人说出名字。
                        第三:由我决定给予适当酬金。
    联糸电话在我签名栏。
    晕菜!抢劫都能说得出来?抢劫甚么定义啊!天!

    离线 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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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楼 发表于2005-04-26 23:38:00

    以下是引用多情公子在2005-4-26 15:04:52的发言:
    关于后车箱问题:无论是后车箱,或是后座,都可以看作是乘客自由放、拿东西的地方,如果乘客叫司机打开后车箱,司机不开,或是找种种理由拖延搪塞,自然另当别论,但乘客在没有要求司机打开后车箱的情况下的话,那还需要多说吗?
    这是什么逻辑?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都有大批遗物,如都占为已有,这行业可不发了?
      杭州出租车公司有明文规定:所有乘客遗物一律上交待领,如不上交按脏物论处。
         好了,你认为合法或合情都是你的观点。本贴之目的除非是想帮老钱泉友尽可能找回失去的“泉币”,尽管起因是老钱的“不小心”。致于事件的性质,如查不出,一切都是空谈,如查到了,到时自有公断!

    离线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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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楼 发表于2005-04-27 00:17:00

    隆泉兄何必和“多情公子”争论,他不过也是个看客而已,他按法律条文解释也未尝不可,好象他也是法律工作者,我们不是搞法庭辩论,没必要纠缠对那个卑劣司机行为的定性问题。什么善意取得?什么叫善意?你怎么判断善意?难道也照搬票据善意取得的推论?支付对价就可以了?一个没有道德的人会用各种方式来为自己涂白,可并不代表他能因此不受到除法律以外的各种有形无形的惩罚!

    离线 渔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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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楼 发表于2005-04-27 01:02:00

    以下是引用rich在2005-4-22 17:37:24的发言:

    您没要发票?上面有该的士有关信息。
    对呀!在上海打出租,下车都给发票的,上面有所属公司和车牌号的。

    离线 多情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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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楼 发表于2005-04-27 01:33:00

    说白了!要想找回东西,马上和出租车公司交涉,不信就算了。此帖我不再回,只希望中国的法律能够再多加大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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