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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少泉在2008-7-30 23:57:00的发言: 关注了一天,就事论事谈下看法. 首先,东西明显新断,原图也看不出任何修补,断后的图上有明显的胶痕. 试问这么明显的胶痕,跟原图差距如此明显,且又是大型桥梁币,第一时间上手应该很快就能看出修补,何故会几天后才发现? 为什么都说买家不会做手脚,裂补就一定是卖家的所为? 大家凭什么认定东西就是兰芳弄断的,然后自己修上,并留下如此明显的痕迹,再寄给买方? 我觉得任何一个在古泉圈里混了多年的泉友都不会做出如此自砸招牌的事! 所以我觉得当中应该还有一些误会,大家还是冷静点,客观些,给双方一个更好解决问题的空间,让双方把来龙去脉说清楚,再做解决! 路果方便请公开发交易帖!!射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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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jiyi在2008-7-31 0:46:00的发言: 大家要冷静的思考,公证,客观的对待双方,切莫武断的下结论 我先问买家2个最关键的问题: 1。这种东西很容易断,币是打开邮包后就断的还是后来才断的? 2,5天后您电话说是修过的已断,胶还在上面,这里的“胶还在上面”是指钱体正反表面还是断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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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上网了,今天打开电脑吓了一跳。齐国农夫,我和他交往多年了。他的人品信誉没的说-好。我们应该相信他会有能力拿出新证据,证实一切一切。关注此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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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圣泉在2008-7-30 21:49:00的发言: 看了半天还是糊涂:这个帖子是在园地发生的吗?好像是?原帖已经被兰芳删除??? 这是园地调解此问题的基础啊。请对方把原帖地址复制下,即使删除了也会有网址啊?你可以把你的搜索记录发上来。 从未删过,原图片该有的区都有,只是没有交易记录(没有确认记录,不是删了,是从来就没有)。因为不想再把事情扩大,所有交流区的此类帖子均不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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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多的款子对谁也不是小事,由此牵出的个人信誉更是不能以金钱衡量,有一个说了谎,毫无疑问!关注、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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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芳去年12月收到的退包,今年5月份才打开看,这半年时间的存放风险,凭甚么要齐国农夫来承担?你收到以后,不检查,也没有和别人说有断,那就证明你认可了收到后东西的一致性!过了半年打开了,烂了,你凭甚么说是在别人手里十天不到弄坏的而不是在你手上快半年弄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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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家拍完照片,到卖家寄出,经过邮寄过程,到买家手中,而后买家交邮寄,返回卖家,再经过半年后打开包裹又拍照,这两次拍照之间都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也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 合同法上货物买卖一般自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卖家把货交快递后,货物风险转移。发生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可由债权人(买家)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是邮局的责任,可追究邮局,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货物毁损灭失,确实无责任承担者的话,由买家承担。当然,卖家需要证明货交承运人时货品是完好的。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发生在买家卖家之间,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侵害债权除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亦不能推卸责任,合同之约束买卖双方,出了其它问题,比如卖方和别人之间的问题,那么卖方自己去处理,不能要求买方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其他人和这份买卖合同无关。 前述是一般情况,但这次交易有个例外,就是代理的问题,因为卖家以自己名义是替别人卖,属于间接代理,这样分两种情况。 1、订立合同时买家知道卖家代朋友卖,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就是该朋友和买家了,买家应向朋友主张权利。 2、如订立合同时买家不知为代卖,则出现问题时卖家应披露为朋友代卖这一信息,买家可决定向卖家还是其朋友主张权利 还是在证据,而且最重要是交给邮局,和打开包裹时的证据,这就是为什么买东西最好当着送快递或者邮局的面打开的原因。 如无证据,还是双方平摊的好,没证据,再有理的事也说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31 9:24: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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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交易!是收藏界的道德观!信誉至上!在用户购藏品时;用户对藏品不满意时;应该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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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泉一卒在2008-7-31 8:35:00的发言:好久没上网了,今天打开电脑吓了一跳。齐国农夫,我和他交往多年了。他的人品信誉没的说-好。我们应该相信他会有能力拿出新证据,证实一切一切。关注此事的发展~~ 齐国农夫注册时间:2006-2-2 22:29:00,您的注册时间:2006-3-4 14:03:00。您与他交往好多年了???从注册那天起算最多也不过两年多点的时间,交往好多年的话又从何而说起呢?我不否认齐国农夫泉友人品的好坏,但您这种夸张的言词确实有些让人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