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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百多篇古币入门~高手进阶~泉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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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楼 发表于2006-08-26 00:12:00

    探访西安古玩市场现状

    作为一个有深厚历史沉淀的城市,西安的文物古玩市场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历来都是举足轻重的。目前形成规模的文物古玩市场主要有八仙宫古玩市场、陕西西安古玩城、小东门民间收藏品市场、书院门古玩艺术品文化一条街等。西安古玩市场的经营状况如何,记者为此做了一番探访。  现状  地摊加商店 品种很丰富  西安的古玩市场中,陕西西安古玩城和八仙宫古玩市场规模较大,形成时间较长。 据坐落在朱雀大街的陕西西安古玩城市场部经理务经理介绍,朱雀路古玩城是在原来中北旧货市场的基础上建设发展起来的,里面有固定营业的文物商店500多家,另外有两个交易大厅。  务经理介绍说,古玩城逢周六有早市,这是西北地区最大的古玩交易早市,其时临时摊位有300多户,一些南方城市如南通等的商户也来此交易。在古玩城,瓷器、玉器、字画、像章、书籍、古币等都有专门的店面,另外也有文物商店属于小而全类型。在这些店里,几乎每家都出售古陶、青铜器、玉器、唐三彩、宋元明清瓷器、古旧家具乃至字画收藏等等,应有尽有,只要你想找的,每家商店的古董商人都可能给你拿出来。  提起八仙宫(也称八仙庵),当地人会立即想起每月初一、十五的烟雾缭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的文物市场有固定摊位,而古玩市场现在已发展为一个自发性的市场,且交易者范围较广,摆摊的一位摊主表示,来这里淘古玩的有商人、教师、官员。  这两个古玩市场,都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且都有其明显的交易特色。在地摊和商店的结合形式下,这里有精品、旧货,八仙宫古玩市场更多的是农民自己出售。  如果说朱雀路和八仙宫古玩市场是大家闺秀,那么小东门民间收藏品市场、书院门古玩艺术品文化一条街则可以说是小家碧玉了。这里更多的是古玩艺术品与工艺艺术品的混合。书院门已成为外地人到西安旅游的景点之一,游客在旅游的同时,也能在里面的一些古玩商店里淘金。而小东门民间收藏品市场现在卖古玩的店铺已比原先减少,但对于愿意去找寻单件珍品文物的买主不妨到那里看看。  行规  大宗交易不在柜台进行  “这个熏炉他问我要360元,我还到80元买回来,还不错,挺值!”在陕西西安古玩城外,刚买了一座熏炉的刘先生高兴地对记者说,“这里的东西真真假假,总的说假的多,真的少。我对古玩从上学起就感兴趣,现在上班离这挺近,所以常来这里。”  谈起他的寻宝记,他兴趣蛮高。“首先你自己要有火眼金睛,能找出好东西,其次就要有坚定的心理价位。你看这个熏炉,铜的,雕刻多细!不论是什么年代的,80块钱应该说卖家的利润不大。”刘先生告诉记者,“这儿的东西多是从外地或近郊收购,像银器我知道从云南进就块块钱,在这能卖上百。玉器的进价也很低,稍微加工就能卖上价。  “这里的摊主从你看货的神态就知道你是不是真想买,而且大宗交易往往不会在柜台进行,这是行规。我曾为买一个景德瓷而被摊主跟到单位,在茶座交易成的。”  经营  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一年  “这里做生意是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一年!”刘先生因为经常来这里,也颇了解这里的行道。“关键是要掌握市场收藏热点和利润高的卖点,像最近,虽然文革时期的东西在市场里很多,像章、字画、旧书等都有大量收购和卖的,但利润并不高。利润高的东西还是仿古物品。”刘先生笑了笑,又举着他的熏炉说,“其实我们买家,风险也挺大,我就亲眼目睹一个买家在几个托儿的七嘴八舌中间摇摆不定,最后高价买了个假货。这样的事不多,绝对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务经理也对记者表示,这里经营户的经营利润确实不稳定,不过他了解最低月盈利也在两三千元左右。务经理说,有不少人做这种生意发了财,他亲眼见到一个临潼农民在市场摆地摊,因为有眼光有头脑,在西安买了两套房,一辆高级车。  务经理向记者介绍说,他们对经营户征税采取“包税制”,固定摊点征收800元,现在他们正考虑将这种方式变为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  痛楚  玩这一行的都被骗过  金先生也是陕西西安古玩城的常客。每周六一大早,他总是单人单车来此。在里面走道一个不显眼的角落里,守着几件瓷器。他告诉记者,自己干这一行已经有10年了,主要是把市场上认为好卖的东西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令他头痛的是好货越来越难找,假货泛滥得太厉害了。  据他介绍,在古玩城这样的古玩市场,真品还是很少的。他透露自己也会偶尔淘上几件,或珍藏或转卖。像他今天带来的一个颜色暗淡发灰的瓷碗,淘来时只要十几块钱。他说其实干这行是要有窍门的,好的古玩商不仅要具备较深的历史、工艺、艺术造型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对顾客察言观色,善于发现顾客的心理价位。金先生表示卖主不会为一般的讨价还价而心动。  聊天中,不时有人拿着其他的瓷器来和他切磋,也有人想拿其他的古董来交换他的瓷碗。几次交易失败之后,一名头发有些花白的老先生以120元买走了瓷碗。虽然利润几乎达到十倍,但金先生说,这笔生意并赚不了多少钱。  金先生坦言,最初干这行的动力很单纯,仅仅是因为喜欢,另外也看到有人因此发了财。但干这一行的人基本上都被人骗过,所以现在自己格外谨慎。  管理  期待《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出台  一家经营字画的老板张先生向记者解释说,古玩是传统概念的说法,文物是不能流通买卖的,现在市场中卖的古玩按他的理解应更严格地说是旧货。  无论是古玩也好,旧货也好,它们的交易如何管理规范,投资者在市场交易时权益又有何保障?  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骆希哲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古玩市场是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存在和发展多年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文物保护法》出台之前批准的古玩市场该如何处置、如何管理,我们只能暂时把监管重点放在限制出土文物交易上,等具体规定出来了再按规定办。”骆处长向记者表达出目前监管的尴尬处境。同时他表示,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赝品,应该向消费者权益中心寻求帮助。  在碑林区工商局,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孙先生对于买到赝品古玩的现象对记者表示,如果消费者投诉寻求保护,必须要有完整的买卖凭证,如发票、鉴定书等。而记者在古玩市场看到买家在交易时,并没有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罗先生刚以50元买了一个小花瓶,他对记者表示,“来这里买东西*的就是火眼金睛,俗话说‘淘’古玩嘛!况且买价也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对索赔,没想过。”  西安的古玩市场仍在发展中,柏树林、城墙西南角都有自发的古玩市场出现,对管理者而言,如何规范、倡导西安古玩市场,应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现在全国的古玩市场都没有成熟的法律管理。国家文物局正在起草讨论《文物流通管理办法》,估计最快年底就应出台,到时就真正有法可依,文物市场的管理也会得到规范发展。”骆希哲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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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楼 发表于2006-08-26 00:13:00

    采砂船挖砂石突现数万古币 忙煞淘宝工
    2006-08-01 11:12: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当地村民争相淘宝。文保部门称:古币应受国家保护
    “快到河边上捡钱,采砂船从水里挖出好多铜钱哦!”前日下午,一个极具诱惑的消息在广元市中区宝轮镇安全村迅速传开。很快,穿村而过的白龙江边便聚集了100多名前来淘宝的村民,锄挖手刨脚蹬棍撬,忙得不亦乐乎。
    沙堆淘宝半天捡了40斤
    昨日中午12点半,当记者闻讯赶到这里时,远远就见高低起伏的沙堆上密密麻麻挤了数十名捡铜钱的村民,“叮叮当当”的金属与石头的撞击声传出很远。
    顺着不断滚落着砂石的小路,记者来到江边,见村民们分成多个“采掘点”和家庭式“作业组”,挖的挖,捡的捡,分工合作。
    记者问一个小学生模样的孩子捡了多少铜钱,他摊开手掌,约有20多枚,其中有“乾隆通宝”“嘉庆通宝”“同治通宝”等。他说,他家里还有218枚铜钱,是前天傍晚捡的。一位提着大塑料口袋的太婆直喊运气不好,她们婆孙俩挖了一上午,才捡了不到一百枚铜钱,而她的一位邻居前天下午就捡了三四十斤。
    说话间,记者发现面前有什么东西在闪闪发光,仔细一瞧,竟是一枚铜钱,捡起来一看,好家伙,“崇祯通宝”,距今近400年啊!还有一枚“嘉庆通宝”,看上去跟新的一样,一敲,“当当”脆响。
    水坑张嘴威胁村民安全
    据了解,这些“巨额”铜钱是泊在河道边作业的川广元0096号采砂船挖出来的。
    一位张姓工人告诉记者,这些废弃砂石是29日晚该船作业后留下的。30日下午,一位村民在河边捡柴时偶然发现了里面有铜钱,很快,村里人蜂拥而至,男女老少齐上阵,在高高的沙堆上淘宝,沙子、卵石纷纷滑落,稍有不慎,淘宝人就有可能从沙堆上滑进采砂船刚刚挖出的四五米深的水坑,后果不堪设想。
    警察相劝谁都不予理睬
    出于安全考虑,采砂船船主莫先生派出安全员前去劝说,可大家谁也不听劝,只顾刨挖铜钱。莫先生只好将混乱的情况向村里通报,可村干部来了,大家睬都不睬。没办法,莫先生只得安排了两个安全员,一个蹲在船上,一个守在岸边,提着救生衣随时准备下水救人。从前天下午起,一直守到现在。
    就在记者准备离开时,广元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宝轮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劝说大家离开危险区域,可是大家仍“叮叮当当”不停地忙活,谁也不搭理警察。20多分钟后,警察只得再三叮嘱船主留心安全后开车离去。
    钱从何来谜底难以解开
    据记者走访调查,此次从河中挖出的铜钱约有两三百斤,按照记者查询到的数据计算,一枚铜钱约一钱重,10个一两,100个一斤,那么,两三百斤就应有两三万枚。
    是谁一次性在此遗留了这么多的钱币?记者在附近咨询了多个年长的老人,大家都称无法推断,也没听说过附近什么地方曾出土过这么多的铜钱。不过,他们也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没修白龙江大桥时,在此处往上走一点,便是一个渡口,从古至今都是川陕甘通道上的一个重要关隘。
    根据河中铜钱年代最近的是“光绪通宝”,记者推断,河道中埋没古钱币的时间应在光绪元年(1875年)以后。
    崇祯通宝一枚罕见古币
    昨日傍晚,记者持自己寻获的一枚“崇祯通宝”向一位古钱币收藏爱好者请教,他告诉记者,这是一枚阔边通宝,币身平薄,字体厚重,铜色泛红,但这种背后是一个星点的钱币他尚未见过。
    据他解释,明末纸币体系崩溃,崇祯容许各地钱局开炉铸钱,由于欠缺统一规范,各地钱局所出钱币大小不一,名目繁多。崇祯通宝的背文也因此多种多样,基本上可分为六类:以图案为背文;标示年份;标示钱币重量;铸印钱局名称;加注地名;钱背记载事件。而记者手上的这枚钱币却不属于任何一类。此说更增添了这批钱币的神秘性。
    文保部门:古钱币受国家保护
    记者获悉,昨日傍晚,已有大量钱币收藏爱好者赶往事发地“寻宝”,希望相关研究资料能揭开这些水中“宝藏”的秘密。
    昨晚发稿前夕,记者将有关情况通报了广元市文物保护部门。一位负责人称,根据《文物法》规定,这批古钱币应该受到国家保护,采砂船业主和当地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文物保护部门。今日,文保部门将派出专门人员前往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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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楼 发表于2006-08-26 00: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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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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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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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楼 发表于2006-08-26 00:17:00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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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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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海南省:(1)海口市解放西路18号邮政大楼3楼。(2)海口工人文化宫(邮政大楼对面,周六和周日上午)。27、广西:(1)南宁: 新华街邮币卡市场二楼,三楼;另外在工人文化宫里及园湖路花鸟市场里也有一些零星旧卡出售;(2)桂林: 在乐群菜市场二楼;(3)柳州: 五一路广场(卡友weijunjika提供:柳州在广雅市场还有一个);(4)北海: 北部湾路启东商场3楼。28、四川:(1)成都:电话卡市场在大发电器市场1区3楼,518茶楼的过道有很多地摊,旧卡的人气也很旺;大发电器市场1区2楼,每周6上午9:00;下午,到送仙桥、杜甫草糖的地摊上;古钱市场:杜甫草堂后门。29、云南:(1)昆明:金马碧鸡坊有个卡市;西南大厦(仟佰名店对面);张官营也有一个 ;云南昆明的另一个卡市:吴井路邮政大厦。30、贵州:(1).贵阳:喷水池广场旁还是喷水池北星商场二楼(?);师大立交桥31、西藏
    克拉玛依市收藏品市场:市邮政局后面(周末2天);
       陕西省宝鸡市:文化宫内----火车站对面9全日制;
    昆明建设路云南师范大学西院门口有一个!
    福建南平:福建南平昼锦市场4区45号,火车站、汽车站坐1路、2路、8路至闽北大厦公交站点下,在5米内有一延福旅社牌子,往里走约5-10米,即可看见。
    上海云洲商厦5,6楼都有,大木桥路.
    湖北武汉:
    崇仁路邮市:武汉收藏品集邮市场位于市中心中山大道和崇仁路口,平时这里都很热闹。武汉卡商吴寿亭、李姐、老庞、老梅、陈强、陈怡豆、王建国等在这里都有档位。坐车到居仁门站下车即可。(汽车:37、71、412、506、520、558、622、725、801、808路;电车:2、4(在武昌火车站可以乘座)、7路。)航空路邮市:这里主要是零售卖新卡的人多,他们分别都有些旧散卡,主要以武汉的散卡为主,一般要提前和老板们打招呼才能买到更多的卡。
    江南邮市:在阅马场博大艺苑正对面,畅达旧货市场二楼,但是这里的卖卡队伍规模很小,到司门口的车都可以坐,在武昌火车站可以座571路车。
    江苏常州盛世古玩
    成都人民南路立交桥下有片古色古香的店子,套卡不多,散卡多
    从双流机场车机场高速到火车站,再从火车站坐16路车,倪家桥站下车往前直走300米,可见
    辽宁大连还有一处大的是大连古玩城,在火车站后面的批发市场(当地叫大菜市)后面,卖卡的很多,周六日还有地摊。
    辽宁营口在东升的金地商场的一楼,营口古玩城内,步行离火车站10分钟的路程,也可以乘2,7,9路公交到东升下即是。
    辽宁鞍山周六日在烈士山公园
    大连的还有在天植商城地下一层
    辽宁大连卡市的从大连古玩城搬出,搬至天津商业街东的天植商城的一层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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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楼 发表于2006-08-26 00:20:00

    全国收藏品市场地址,开市时间--线路图

    如没有的,请给予补充,谢谢!!!




    1、北京 :(1)报国寺:坐地铁在长椿街下,沿国风商场旁的大道走十分钟 (长椿街地铁太远)可直接坐车到广安门站,菜市口百货商场对面就是;(2)福丽特市场-万家马甸邮币卡市场:位于德胜门外黄寺大街23号,马甸桥东路南,电话:62040626。在北三环上,坐387、367、702、730、830等均可达到。(3)潘家园藏品市场 ;(4)大钟寺“爱家国际收藏市场”,北三环中路理想桥东北方向(5)马连道市场:地铁礼士路下换46公交车。卡友一笑而过提供:北京真正买卡的有三个地方:1、马甸:卖卡的人大概有10个。2、大钟寺:卖卡的大概有10多个。3、北京西客站:有2家。除了以上三个地方,潘家园也有卖卡的。马连道早就拆了,那些人都搬到西客站了。2、天津 :(1)第一工人文化宫在东站附近;(2)和平区鞍山道邮局2楼邮币卡中心市场3、上海 :(1)云洲商场六楼(2)卢湾区工人文化宫另:上海城皇庙大佛旁也有一个邮市,有人经营卡城皇庙前的“藏宝楼”内周六、日,有时也检得到好货(卡友李大发提供)。4、重庆 :(1)中兴路旧货交易市场(跳蚤市场)(2)沙坪坝南开步行街市场和上清寺 5、黑龙江:(1)哈尔滨:南岗区海城街与满洲里街交汇处;南岗区西大直街哈铁文化宫内。(卡友juyz提供:哈尔滨的海城街邮币卡市场搬迁到道里区永久花鸟宠物市场,在儿童医院站下车即到)(2)大庆: 金田商场6、吉林:(1)长春:从火车站往南走到宽城邮局北有一个小胡同,进去就是集邮活动中心;从那里出来以后,做6路或306路到重庆路下车,问和平大世界4楼就是;逛完以后出来,往回走,再往南,到人民广场坐13路到四分局下车,打听邮市就可以7、辽宁:(1)沈阳:太原街邮票交易市场:打的到太原街一百商场对面的邮局下车,市场在小巷里;邮币卡市场:太原街邮政二楼(周六周日)。(据卡友huanghai7826提供:沈阳卡市搬家啦!!!一个在怀远门古玩市场!一个在太原街机电大厦3楼! 卡友天行者提供:沈阳市盛京邮币卡市场已于7月18日开业。市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128-1号,东临故宫。)(2)大连: 胜利桥右走50米(3)本溪: 北地邮局2楼(4)锦州:单洞古玩市场8、陕西:(1)西安:古玩城:又称中北旧货调剂中心,位于西安南二环与朱雀大街交*的西北角 ; 北大街国美电器三楼,在火车站做610北大街下就到了9、甘肃:(1)兰州:文庙  兰州的卡市在隍庙(张掖路中段)。 10、青海青海西宁基本无旧卡卡市,只是在民主街古玩城、青海邮苑、人民公园后门邮币卡市场这三个地方偶尔能买到些旧卡(林圣卡友提供)。11、宁夏:银川卡市在西塔文化市场二楼(林圣卡友提供)。12、新疆:(1)乌鲁木齐:邮币卡收藏市场:火车站坐2路车经过,红山邮政局旁大门进去向左即可看到(在二楼);新疆汇元邮币卡市场(在天百附近)。(清风卡友提供:新疆汇元邮币卡市场现在搬到新疆名街啦,在山西巷,坐1路,101路可到, 也是在二楼 )13、内蒙古(1)呼和浩特 :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中山路电信局呼和浩特卡市,周六周日最热闹,可以从火车站往南走几十分钟就到 。据卡友lilin8410提供:呼和浩特另一个卡市在农大正门对面。(2)包头:昆区市政府西侧路口,邮币卡市场(两层楼的,白色楼房)14、河北(1)石家庄:位于燕赵民间艺术市场的古玩城,从火车站坐标17路公共汽车30分钟可到;国棉一厂立交桥附近。据卡友dxdz73提供,还有在石家庄九中路有文州邮币卡市场 。15、山西:(1)太原:  太原南宫收藏品市场:位于迎泽路,迎泽宾馆斜对面(文化宫);  太原文庙市场 ;  大营盘十字的西北角100米的古玩市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93号,乘车路线:火车站乘11路汽车,广场乘3路电车二营盘下。  (南宫多是批发新卡的,旧卡不是很多;文庙不集中,人气不集中)16、山东:(1)济南:堤口邮币卡市场:  济南市堤口路48号(济南长途客运中心对面,堤口路工业品市场内);  成通邮币卡市场:济南国棉四厂旁边;  英雄山文化市场只有少部分的垃圾卡,价格也高的出奇。(火车站邮币卡市场早已拆迁)(2)青岛:峄县路3号文化市场:火车站坐2路到华阳路下,汽车站坐5路到华阳路走2分钟就到。(3)济宁:太白小区周六、星期天有卡售。(4)威海:在汽车站旁边的威海集邮公司周围。(5)淄博:美食街开元文化市场:火车站下车打的5元就到。(6)烟台:山东烟台 星期6,星期天上午市少年宫后小巷有卖旧电话卡的,坐21路,44路,46路,10路都可以到。 17、安徽:(1)合肥:位于长江中路青云楼舒尔曼商城四楼,有电梯直达,(马路对面即是合肥邮政大厦和电信公司),现为安徽省最大的邮币卡市场,火车站乘一路公交车黄山大厦站或四牌楼站下,问青云楼舒尔曼商城即可找到;位于长江东路合肥工人文化宫二楼,现规模较小,火车站乘一路公交车大东门站下,问工人文化宫即可;位于蒙城路东侧,古玩字画邮币卡,邮市规模较小,到城隍庙北边即可找到 。18、江苏:(1)南京:1夫子庙中天邮币卡市场,夫子庙平江府路;2大方巷邮币卡市场,大方巷18号,火车站坐13路江苏议事园下;3朝天宫收藏品市场,朝天宫. (2)无锡:在朝阳广场。(3)苏州: 文庙市场:沧浪亭对面;在石路,火车站去5元(摩的);在文化宫也有几家。(4)扬州: 在天宁寺,地址是:盐阜西路博物馆里面。(5)镇江: 紧*博物馆。(6)徐州:花鸟市场。(7)连云港:华联商厦后面。(8)淮安市: 花鸟市场19、浙江:(1)杭州:收藏品市场:杭州湖墅南路103号二百大楼旁;邮票收藏品市场:延安路吴山广场旁(据卡友卖报朗提供:吴山广场邮票收藏品市场也搬迁了,现在中河路上的杭州文体用品市场2楼。从原市场往东沿河坊街走到中河路左拐即到,约10分钟路程。)(2)温州:工人文化宫(卡不多)。(3)宁波:城隍庙。(4)金华:金华八咏路290号金华收藏品市场20、江西:(1)南昌:在原八一商场现在的古汉风食府对面,火车站坐18路,或者广场坐7路。(2)九江: 烟水亭。21、福建:(1)福州:南门以新卡为主,有3个卡商长期在那工人文化宫以眼睛为代表,有大量便宜货;台江花鸟市场是淘金的好地方,还有左海的花鸟市场,只是现在便宜的好卡一般都出现在左海的花鸟市场(卡友伊静飞提供:福建福州台江花鸟市场已经搬迁到鳄鱼公园附近了);(2)厦门:虎园路邮市,白鹭洲古玩城。(3)泉州:涂门街古玩城( 涂门街关帝庙边的收藏品市场)。(4)漳州:电信大楼,旧货交易城。(5)龙岩: 银河移动城,西城古玩街。(6)宁德:电信大楼。22、河南:(1)开封: 龙亭东湖古币字画市场,位于龙亭风景区内,从火车站乘1路公汽到龙亭下,往东走20米;(卡友卡迷在线提供:河南开封卡市早就搬到了中山路,从御街向南走200多米路东 )(2)洛阳: 西工古玩市场,位于中州路,离洛阳百货大楼20米左右,从火车站乘10路、5路公共汽车,停三个站6分钟即到。(中心广场北部20米)(3)郑州: 大学路古玩城:位于淮河路口,从火车站有4路公汽、210中巴到;还有大学路口邮币卡市场:大学路与中原路交*口南30米邮币卡交易市场(4)许昌:在春秋广场边上,洋帆市场2楼!离火车站2站路(赵天刚卡友提供)。23、湖北:(1)武汉:崇仁路邮市;航空路邮市;江南邮市  武汉收藏品集邮市场位于市中心中山大道和崇仁路口。坐车到居仁门站下车即可。(汽车:37、71、412、506、520、558、622、725、801、808路;电车:2、4、7路。)(卡友bluejian119提供:武汉武昌有一个,在阅马场有个旧货市场里面,但是卖卡的不是好多,在首义圆的对面,到司门口的车都可以坐)24、湖南:(1)长沙:清水塘收藏品市场:位于长沙八一路长沙博物馆的清水塘古玩一条街再往前走,可乘1路公汽;解放西路邮币卡市场:在解放西路,长沙步行街街口星光大厦二楼,邮币卡交易厅。(据卡友火鱼,cardsmi提供:长沙解放西路的卡市已搬到省博物馆旁边的开福区东风路38号了)(2)岳阳: 位于新汽车站附近的岳阳图书城(有公汽到)。(3)株洲:再就业市场。(4)邵阳:青龙桥邮局;中央轻收藏品市场(5)株州:钟鼓岭花鸟市场。(6)湘潭:工人文化宫。(7)益阳:总工会收藏品街25、广东: (1)广州:中原邮币卡市场:位于海珠中路中原大厦,广州市海珠中路,在儿童戏院对面,在中山六路往南一转入海珠中路约30米即可见,坐地铁可在西门口下,打的从火车站大约12元 ;源胜工艺品市场:位于广州市带河路江馨街3号;文昌陶瓷玉石工艺品市场:位于文昌北路286号,离源胜工艺品市场不远,步行10多分钟;广州顺圆坊事一个很大的旧卡交易市场,地址,应元路119号。(2)深圳:工人文化宫:从火车站乘巴士到门诊部下车,转右沿建设路走百米左右过天桥就是;深圳书城:火车站乘巴士到蔡屋围下车过天桥到马路对面,进深圳书城(金山大厦)大厅,转到“存包处”后面,乘坐右边的电梯到M层即可(3)汕头: 在广场海虹宾馆二楼,火车站坐车有直接到达的公交车。(4)佛山: 在白燕街,从汽车站打摩的3元钱(周六周日)。(5)珠海: 拱北万佳百货旁有卡市。(6)江门: 在中山公园(周六周末人气最旺),汽车站摩的2元到3元。(7)阳江:邮币市场:东风一路5号。(8)湛江:邮币市场:赤坎南桥邮电大楼。26、海南省:(1)海口市解放西路18号邮政大楼3楼。(2)海口工人文化宫(邮政大楼对面,周六和周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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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三角出土三十多吨宋代铁钱
















      中新社济南七月二十日电 (尹文盛 隋程程)位于黄河三角洲上的山东省东营市区新区辛镇的一建筑工地上,在七月初挖掘出土大量宋代古铁币后,七月十九日又发现了约三十多吨的宋代铁币。专家认为,大量古代铁币和文物的发现,有望改写黄河三角洲“退海之地”历史。
      考古人员称,这里发现的古代铁钱币的面积之大,数量之多,保存时间之久,在全国十分罕见的。这些铁币的出土,对研究黄河三角洲古代地理、海岸变迁、水文地质、商业发展有着很高的科考价值,甚至有望改写黄河三角洲地区为“退海之地”的历史。
      据介绍,该遗址是东营市东营区辛镇村一建筑工地进行地基施工时发现的。经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采集认定,初步测定遗址总面积十四万平方米,其中面积最大的挖掘现场南北长十五米多,东西长二十多米,平均厚度达零点九米,初步估算有三十多吨。
      经过发掘,考古人员发现了大量成块状的数量不详的铁钱垛和土陶胡人头像及部分陶瓷、铜币、古建筑构件等器物。考古专家称,历史上铜制钱币较多,但是保存历史如此久远(一千多年)的铁币的确比较罕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铁币在此地聚集,有待于发掘完毕才能得出结论。
      东营市历史博物馆考古部主任刘桂芹说:“在这里一次发现如此大量的铁钱,反映当时这里经济很繁荣。原来很多专家说东营是退海之地,但是从商周遗址到现在这个宋代遗址的发现,说明这里不是退海之地。从出土的文物看,当时这里有很多人居住繁衍生息,并且与少数民族有着文化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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