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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报案吧,甘肃人和杨子同时报案。前几天我给泉友安支的银币,因在路上耽误时间长了有些着急,老婆劝我(老婆是会计),经济法规定,只要发货方把货发了,一路上的风险都是收货方的责任(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还跟她说,我们这行惯例和网站规定都是发货方承担的,但后来想想,一旦买卖双方因为货物半路丢失后达不成调解的,什么行规、网站规定,都是浮云,还得走法律程序,按法律规定来办,所以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买卖双方赶紧报案,以免时间长了线索就断了,到时真对簿公堂还是楼主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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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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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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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确实不好说谁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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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将货物交给托运,收取运费,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http://www.315cx.com.cn/html/200910/106602.html 合同法是在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邮政法是在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二者在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一、抵触。邮件中途丢失不鲜,是否要修改邮政法某一条款?
云南首例邮寄包裹丢失判赔邮局赔邮寄物原价案http://news.sohu.com/20061110/n246299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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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40楼冰河于2011-05-17 20:14发表的 回 138楼(西部响马) 的帖子 : 你仔细瞅瞅,我只是说在假设条件下的嫌疑而已。事情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整个环节涉及的人都有嫌疑吧,不对?那就始发地查询啊,查到中间丢了重量应先赔偿再说其他的,如果最后一环那肯定要查查 了啊,三万多可不是小数目,不是缺不缺钱的事。 《这里的邮局投递班我常年打交道都很熟悉,都是本地知根底的青壮年人,这么久我还真没听说过有监守自盗的劣迹,他们报酬微薄整天风里来雨里去的纯粹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这段话可以做证据吗?老兄也是情急了,对不利说法的盲目排斥。你们是当局者的想法,我们是旁观者客观的看法而已。相信查询已经开始了吧! 只要是中间过程出差了,大家都很明白按园地的游戏规则是卖家的责任。互相体谅一下心情,希望圆满解决!
引用第176楼pitt于2011-05-18 18:29发表的 Re:回 138楼(西部响马) 的帖子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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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强你要明白 你不出来解决此事只会加剧咱们之间的矛盾,我的钱你一天不退你只能会一天过不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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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收的买家是无辜的,首先是该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