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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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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 发表于2006-10-10 00:18:00

    以下是引用有道斋在2006-10-9 15:31:00的发言:是的,和为贵[s:01]如雨后天空——晴、爽 !

    2022-03-16 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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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楼 发表于2006-10-10 06:18:00

    以下是引用有道斋在2006-10-9 9:10:00的发言:“因为“忽悠”就是违法的行为”是你强加的定义。我说的“忽悠”是“愚弄人”的意思。你以为是个版主别人就要按你的逻辑行事啊?哈哈[s:01][s:01][s:01]而我说的“忽悠”是“欺诈”的意思。“欺诈就是违法的行为”不是我强加的定义,而是全国人大强加的定义,具体规定见《刑法》《民法》《合同法》。“你以为是个版主别人就要按你的逻辑行事啊?”的结论是从哪里得来的?怎么我想了半天都没能脑袋当中找到一丝这类感觉,难道长在我脖子上的脑袋是假货,只有长在你脖子上的脑袋才是我的真正的脑袋?祝贺争议和平解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9 23:40:45编辑过]

    离线 有道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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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楼 发表于2006-10-10 08:02:00

    [s:01][s:01][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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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楼 发表于2006-10-10 16:06:00

    以下是引用大泉百万在2006-10-9 22:18:00的发言:而我说的“忽悠”是“欺诈”的意思。“欺诈就是违法的行为”不是我强加的定义,而是全国人大强加的定义,具体规定见《刑法》《民法》《合同法》。“你以为是个版主别人就要按你的逻辑行事啊?”的结论是从哪里得来的?怎么我想了半天都没能脑袋当中找到一丝这类感觉,难道长在我脖子上的脑袋是假货,只有长在你脖子上的脑袋才是我的真正的脑袋?祝贺争议和平解决!百万版主您消消气,都因我头脑一时发热转让泉品,千错万错如忽略过程的话都是我引起的。抱歉!见面的时候敬两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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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江南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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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楼 发表于2006-10-10 16:18:00

    另请有道斋也能向大泉百万版主道个歉(与其身份无关),毕竟别人不是当事人。礼貌上个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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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楼 发表于2006-10-10 18:14:00

    和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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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楼 发表于2006-10-10 18:37:00

    和解,说明两位泉友素质高,只要相互尊重,理解,忍让,没有不了的解决问题.向两位泉友敬礼![s:27][s:27][s:27]

    离线 西安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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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楼 发表于2006-10-10 18:40:00

    以下是引用西安胖子在2006-10-10 10:37:00的发言:和解,说明两位泉友素质高,只要相互尊重,理解,忍让,没有不了的解决问题.向两位泉友敬礼![s:27][s:27][s:27]和解,说明两位泉友素质高,只要相互尊重,理解,忍让,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向两位泉友敬礼![s:27][s:27][s:27][s:17][s:17][s:17][s:23][s:23][s:23]

    离线 有道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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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楼 发表于2006-10-10 23:35:00

    以下是引用江南春色在2006-10-10 8:18:00的发言:另请有道斋也能向大泉百万版主道个歉(与其身份无关),毕竟别人不是当事人。礼貌上个人认为有必要。百万版主您消消气[s:01][s:01]

    离线 大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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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楼 发表于2006-10-11 08:31:00

    我与争议双方都没有接触过,又未涉及自己的利益,只是就事论事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并未生气,更无要人道歉的意思。看到你们能化干戈为玉帛,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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