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定额,详请制府援案奏明,照所定额摊分于属邑,缴饬地方官征解”。可见四川的按粮捐输是摊在农业税上的。其后,各省也相继开征,名称有别,用途各异。
从存世的银锭的情况来看,捐输银锭仅见于四川银锭,这些捐输银锭的性质都是作为田赋加派的按粮捐输。铭文大致与津贴、地丁银锭相同,也是地名、匠名、纪年和捐输。值得注意的是:在税银上注明叶目输”,
“津贴”等税目只能说是四川的常见作法,并不表示这些税目下的川锭一定如此加盖,根据史料记载,清末的这些附加税原本是“按粮捐输”,“按粮津贴”,每每粮银一两加征等捐输与津贴一至数两,据此,捐输与津贴银锭存世数量按理应该不会少于地丁银,甚至应超出许多。但实际上,除捐输银存世的数量约与地丁银相当外,津贴银少得可怜。
光绪中晚期,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各种各样的捐输比比皆是。四川捐输银锭上的从捐输中派生出来的各种名目,如“展捐”、“备捐”、“再捐”、“赈捐”、“续捐”、“筹捐”等就是最好的例子。与此同时,清政府又增加了海防捐输和报效军饷两种全国性的捐输,其性质是强制性加派,方法也是按粮捐输。反映在银锭上有“海防”、“新海防”、“海防捐输”、“海防捐局”等字样。
厘金银锭实物多为小锭
清代的商业税主要为厘金,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1%为一厘,故称厘金。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1853年)。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清政府急调几十万大军,分铸江南、江北大营,围堵和节制太平军的发展。军饷的需求巨大。而清政府入少出多,财政拮据。清政府刑部侍郎雷以诚在扬州帮办军务,因部拨军饷捉襟见肘,分摊各省的协饷又迟迟未到,雷以诚急中生智在江边设局,对来往船只劝捐助饷,成效显著。但劝捐毕竟是劝,并非长久之计,于是采纳了幕僚张江的建议,试行商贾捐厘之法,既不称征厘,又不称抽厘,而称之为捐厘,既类似与捐输,又能长期课征,事实证明捐厘确实帮助了筹措军饷,功不可没。次年雷以诚上奏朝廷,建议在江苏各地仿行试办,不久推广于各省。咸丰末年(1861年)普及全国,此时的捐厘已无“捐”的含义,成为名副其实的税课。
厘金主要包括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等四类,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收入最大,范围最广,日用百货无所不包。因此,礼金主要是对百货厘而言。据同治八年(1869年)到十一年(1872年)的厘金收入统计,其中百货厘金占93%,其他各占7%而已。
厘金按征收对象分为坐厘与行厘。坐厘又称板厘,属交易税,征于坐商;行厘又称活厘,属于通过税,征于行商。
厘金按课税地点可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和销售地厘金三类。出产地厘金,即课于产地货物的厘金,主要有出产税厘、出山税厘、出境税厘、山产税厘、土产税厘及其他各种产地税厘。通过地厘金即以商货运输为对象,是课于行商的通过税。是厘金的主要收入部分。销售地厘金,即以商货买卖为对象,课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还包括埠厘、门市厘、铺厘、月厘、落地厘等。
厘,即1%,是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但这只是最初的税率,随着厘金推行于全国,税率逐渐上涨,至光绪年间,已普遍增至5%~10%。厘金的征收和管理一般采取二种方法,1、官征制度,即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照各自规定的税率负责征收与管理。2、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承包本业商货娟厘的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认捐”;由非同业商人承包该业捐厘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包捐”。
厘金既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也无全国的统一的课征机构,是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收入除一定的数额上缴朝廷,大部分由各省自行安排。厘金的课征手续是行商货物到卡,由货主到局卡验货,经核价查验后,按章课税,开票放行。坐商则按店铺的某段时间的营业额来征收厘金。
各省厘金的征收是以银、钱为主,即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厘金局将收缴上来的厘金银钱,兑换威银两。铸造成银锭。部分上解中央,大部分留存本地。从现在发现的厘金银锭实物看,以小锭为多见,地点陕西、四川、湖南为主。铭文内容是地名加厘金、厘课或厘金局,厘金局的五十两大锭发现很少,只有湖北、山东等地。
各地厘金的征收,是由督抚在候补道员中,挑选一名为厘金局之总办,掌管该省厘金征收事宜。又在各地广设分局,分局以下又广设分卡,可谓层层收缴,绝无遗漏。
山东盐税锭都为十两马蹄锭
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所以称引岸专卖制。“引”即盐商纳税后,发给的准许贩盐的凭证。“岸”即是盐商销售盐的指定地区。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只有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名目繁多。
清代后期盐税随着盐业的扩大而大幅度提高,盐税分为盐税正课、盐厘和盐税附加三种。
盐税正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税种税名与清代前期相同。道光十一年(1831年)废除盐引法,改为票盐法。票盐盐运成本低而且运销区域大,很受盐商的欢迎,竟相购买。不久票盐法推行各地。同治年间,票盐商通过报效捐款等手段,控制了食盐的运销,使之成为票商的专利。
盐厘是盐税抽厘,是清后期与盐税正课并行的一项重要的盐课收入。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征收厘金,即对各种货物,征收百分之一的税款。由此,也出现了盐厘,盐厘不同与厘金,是以引岸为标准,受到区域的限制,造成盐厘的名目繁多,有过境抽厘、入境抽厘、出境抽厘、境内抽厘之分,进而有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落地税。食盐运输距离越长,过境越多,抽厘的次数也随之增加,盐厘的负担就加重。并且国家对盐厘课征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各自为政,抽厘金额、次数、手续都不一致。当时盐税征课。每引纳银一两钱。盐厘则高于正税的二倍以上。
道光廿五年(1845年)为507万两,同治十二年(1873年)为663万两,光绪十一年(1885年)739万两,光绪十八年(1892年)后为1300万两以上,是清初的200万两的六倍多。宣统三年(1911年)盐课预算高达4500万两,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三位。
中国的盐业资源十分丰富,清代的盐场有十一处,它们是长芦、奉天、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出产海盐,四川、云南等地出产井盐,河东、陕甘、山西等地出产池盐,山西、陕西、直隶、绥远、甘肃、河南、湖北等地出产土盐、膏盐。其中四川、两淮、长芦产盐最丰富。
盐税银锭主要出现在山东、湖北、安徽、云南、四川、河南、山西、广东等产盐、销盐地区,铭文是根据盐税的变化和使用状况而定。
山东的海盐,质量优良,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省,盐税收入是当地的主要收入之一,自乾隆以来,每年引票正课征银18、988万两,杂课共10、18万余两。之后盐税逐年递增,咸丰年就又开征盐厘,光绪年问各种盐课附加有增无减。山东的盐税锭都为十两马蹄锭,铭文是“山东盐课”和人名或铸造银号名。
湖北省盐税锭发现很少,有一件五十两的马蹄锭,铭文是“湖北盐饷”。意思是用盐税充作军饷。盐饷最初是以调拨盐引的形式出现的,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令拨盐引运赴江北大营和江南大营抵充军饷。同治年问曾国藩整顿盐务,在他的整理报告中提到盐厘接济军饷。还有一件湖北盐厘局五十两银锭,盐厘是对盐征收的厘金税,盐厘局是官方为收缴盐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位于江苏的两淮是著名的产盐区,有盐场23个,生产的海盐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盐税银锭是以五十两的大锭为主,《元宝图录》中记录四件,铭文是阴刻且围绕锭面一周,内容包含纪年、地名、用处、铸造单位及银匠等。这是将盐税银作为京饷之用的例子。
光绪中叶以后,因军费浩繁,盐税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或以外债赔款,或以筹集军费。光绪二十年(1894年)清政府以中日战争为名,决定在淮南、四川、两浙、河南等地所产的盐,每斤加价2文。其他各省加一文或半文不等,称作海防筹饷。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实行禁烟。土药税收入骤然停止,度支部奏准各省食盐每斤再加价4文,其中一半解部,充作军饷,一半归产盐、销盐的省自用,以补药税。两淮的盐税锭中钤有“淮厘”的对淮盐征收的五十两盐厘银锭。盐厘创立于两淮,税额很重,以淮盐为例,每经过一卡。一包100斤的盐,要征收500文钱,经过二卡,则征1000文,每引盐400斤,只要经过二卡,就需缴纳4000文盐厘,以制钱400文兑换银四钱比例计算,为银三两二钱。同治年间两淮盐运使曾国藩整顿盐法,降低了盐厘。
安徽以销售淮盐为主,盐税锭中有皖岸盐课督销总局五十两银锭,“督销总局”是官方监督盐商经销食盐的管理机构,“清盐政有官督商销之制,故于行盐各地,设官督销”。官督商销制,即由官方监督盐商经营盐业的办法,是当时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一种盐专卖制度,规定各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由运商或散商向政府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贩卖。“岸”是销售地点,安徽全省设有鄂岸、湘岸、西岸、皖岸四局,皖岸设在铜陵县大通镇,属“皖岸”的有28个县,“皖岸盐课”的意思是安徽食盐销售税。
云南出产井盐,盐税银锭铭文中常出现“白井课”、“黑井”、“乔后井”、“抱香井”等井盐名。有一种清代中期出现在滇西地区的盐税银锭,其形状是长方形,称为大长槽锭,锭面通常加盖二个长方形深印,铭文为“白井课”和银匠名,纪年有嘉庆、道光、成丰等。云南三槽锭中的盐税锭。铭文内容也是井盐名,如“抱香井”、“黑井”等。据清康熙四十六年丁亥绘制的《滇南盐井全图》记录:“滇南盐井有八,黑居第一,盖八井课价,黑井过半”。光绪十年以后,云南银锭的形制统一为牌坊锭的形状,三槽锭除了铸造足色盐课锭上解藩司外,已经基本退出流通市场。
广东省是清代的主要产盐区,有27个盐场出产海盐,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7省。广东盐税锭存世极为稀少。以铭文为“潮运同”的为代表,康熙三十年。清廷派巡盐御史驻广东,设置盐院。两年后,改设两广都转盐运使司,驻省城广州,统管全省盐务。因潮州自古盛产海盐,广销周边地区及赣、闽各省,遂于潮州设盐运分司运同,品级从四品,简称“盐运同”或“潮运同”。统管盐务。
河南原经销淮盐,也兼营少量的山东盐和河东盐。河东盐在山西运城设立行销地“岸”,在潞州府设立分岸,将盐统称为潞盐。咸丰初年,河东总岸成立,以河南会兴镇为行销的集散地。有两件“会兴镇潞盐加价局”五十两银锭存世。历史上潞盐曾多次加价,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加价二厘,试行三年,后盐课并入地丁。嘉庆十四年(1809年)潞盐摊入盐引加价,每引九分。咸丰四年(1854年),河南对盐实行官运官销,每斤征银三厘五毫。光绪年间又几次加价。潞盐加价局就是管理征收盐斤加价的机构。河南还有一种正阳盐厘五十两银锭存世,是正阳县将征收的盐厘银,熔销铸造成五十两的上缴国库的大锭。
四川是清代著名的产盐区之一,全省有24个井盐产区,行销西藏、四川、湖南、湖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和其他四川税锭相似。刻有盐税内容的四川银锭发现较多,常见的有盐课、盐厘、盐本、盐库、票厘(局)、官引局、引厘局等。这些盐税银锭在一定程度是记录了四川盐税的发展过程,是一些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盐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是盐税中的主要部分,从现存的盐课银锭看。其锭面还写明盐厂名和行销商名,如乐厂盐课,“乐厂”是四川著名盐厂,位于四川嘉定府乐山县。四川盐商购盐必须先到掌管各地盐务的盐运使那里领取支单(凭证),再凭支单到盐场购盐,然后将盐贮藏在“岸”,即运销地。当时四川的运销地有“边岸”(主行贵州、云南二省)、“计岸”(主行本省和湖北)、“潼岸”(主行本省和潼川州)。其中边岸在的黔岸又有四路,分别是永岸、仁岸、涪岸和綦岸。银锭上的“涪边商”、“仁边商”就是边岸里的涪边和仁边的盐商的称谓。同样“江计商”就是江北厅计岸的盐商。盐厘是与盐课同等重要的盐税,在四川盐厘的收入也是相当惊人的,因此在银锭上也无不例外地出现盐厘的字样,而且常带有地名,如潼局盐厘、射蓬盐厘及渝盐厘局。盐厘局是收缴盐厘的官方机构,是为办理商运而设立的,下设官引局(引厘局)和票厘局,官引局是发行水运引张,征收商税的,票厘局是征收小贩肩贩行票州县的零售商。都是收缴盐引厘金和盐票厘金的官方机构。四川盐税银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称谓——盐本,盐本是综合了购盐、运盐及各项盐税的支出成本。光绪年间,四川将盐的运销由愿来的商人经营改为富方经营,所花费的各项成本合称盐本。
茶课,清代前期的茶税主要行引法,类似盐税的引岸法。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只有商茶实行引岸法,雍正八年(1730年)国家安定,官茶的需求量减少,故定川茶征税条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府,茶商纳课领引,到产茶地凭引购茶,到指定的地域销售。茶每引100斤,附茶(运脚费)14斤,用于弥补途中损耗,共计114斤。官府按引征银。清代后期,因财政需求扩大,在不同地区增设茶厘、茶捐、落地税、关税等。四川设有茶盐道,是专门负责盐茶课的征收。四川银锭中有茶课、盐茶课的称谓。
总之。清代的银两在赋税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清政府规定征收纳税,数额在一两以上的必须收取白银,一两以下者银两与制钱听由百姓自便。第二,银两与制钱的比价是由政府法令规定。如顺治十八年规定:“钱价既重,小民交易不便,应改为每十文准银一分,永着为令”。第三,政府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第四,政府会计都是用银两计算。可见,银两在清代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同时银两也成为清政府的本位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