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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漠版,其实简单的事被弄的复杂了。金老师既然已经明码实价,并未设定要确认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如同时在其它网站出售,以最先确认为准等。。。(在其它网站如有跟贴确认也是可以留下证据)那么这个钱是没有疑义的归兰研清。金老师和汉玉轩的交易以我们的判断一定是确有其事的,但是应该拿出证据不是说不信任你们,就如法庭也要重视证据一样,这样的话说话就有力度了。 非常反感某些以高手姿态出现,说话蛮不讲理。希望某些高手,不要老把普通钱当母钱样钱卖,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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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此贴从本月12日发布至今已三天多了,由于种种原因所造成的这次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到目前为止,各方并未达成一致,给网站和众多泉友造成了不少麻烦,对此我深表歉意。 在此次交易中,兰、王二兄虽各持不同看法,但对我从始至今未有一句不适之词,在此也表示钦佩和感谢。 几天来,众多泉友一直在关注着此事,但事情不但未能顺利解决反而出现了一些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贴子。如再这样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不利于园地的发展和影响泉友间正常交流的严重后果。而且现在有的贴子以从开始的善意解决问题发展到目前的含有过激言辞的人身攻击了,我相信这是广大泉友不想也不愿看到的,为了防止事态继续恶化,作为本贴的发布人,根据广大泉友的意愿(在园地交流必须遵守园地规则的铁律),郑重声明: 一, 按照园地的交易规则中的“双方跟贴确认即为成交等'有关规定,以前所完成的确认都是单方面的确认,我并未跟贴确认,所以我与兰、王二兄没有形成即符合规定又符合事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成交(请参阅站物管理中的交流规定的第四条,此条款对本次交易的解释非常明确),既然交易未成交,那么毫无疑问此钱币的所有权仍归本人。 我相信,大家在详细阅读了交流规定后会同意我的看法。 二,此钱币停止出售,择日进行公开拍卖。如此钱币不适合在园地拍卖,我会考虑其他网站。 最后,再一次向关心、帮助解决此问题的各位斑竹,当事人及各位好朋友深表歉意。 谢谢大家 金元明 2005年12月15日[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5 15:54:01编辑过]
请汉玉轩兄告之农行卡号或其他联系方式,我尽快将原款400元及手续费2元共计402元汇回,谢谢. 事到如今,我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和兄说对不起了,请原谅.[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5 15:28:34编辑过]
按照园地的交易规则中的“双方跟贴确认即为成交等'有关规定,以前所完成的确认都是单方面的确认,我并未跟贴确认,所以我与兰、王二兄没有形成即符合规定又符合事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成交(请参阅站物管理中的交流规定的第四条,此条款对本次交易的解释非常明确),既然交易未成交,那么毫无疑问此钱币的所有权仍归本人。 2005年12月15日 从法律上讲,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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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边在和LDY 版主下棋,一边在看着某个小人在起劲地上窜下跳,自曝其丑,真是又好笑,为这样的人感到背哀:做人做不好,玩泉玩不好;连说话都说不好,颠三倒四,逻辑混乱;好不容易憋出来几句混帐话,就给泉友们一顿板砖——都知道你是小人了,又何苦主动跑出来献丑,自取其辱呢? 至于折衷方案——改拍卖,我为何不同意?想必大家都听过一个故事:古时两个人为一袋钱的归属争执不下,闹到法官跟前;英明的法官眼看一时难以判定,便故意说:“既然两人都说钱是自己的,一时又都拿不出有力的实证,那就把钱平分,这样公平了吧?”听得此言,一人大喜,连声称是,另一人却面露愁苦,大喊不公。法官看在眼里,心中已有分晓——接下的事我想就不用说了。本例亦然,折衷之议,对应受益人而言已是减损一半,故其坚决不允,而于非应受益人而言虽未获全功,但也已得利一半(本不属于自己的)故其欣然而受。不管他人怎么看,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事已拖至今日,尤悬而不决,繁请版主将其移转站务管理,听老大裁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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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元明在2005-12-15 14:33:00的发言: 一, 按照园地的交易规则中的“双方跟贴确认即为成交等'有关规定,以前所完成的确认都是单方面的确认,我并未跟贴确认,所以我与兰、王二兄没有形成即符合规定又符合事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成交(请参阅站物管理中的交流规定的第四条,此条款对本次交易的解释非常明确),既然交易未成交,那么毫无疑问此钱币的所有权仍归本人。 既然开了这个先河,那以后谁都可以这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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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此事情到此打住!金老师也已经会按三位斑竹的意见办理,请大家不要再发表过激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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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处理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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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钱不是已经说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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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