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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市場,鄙人犯了商家大忌,被泉商問候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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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robert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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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楼 发表于2011-09-08 21:06:16

    回 68楼(古泉新锈) 的帖子

    我认为这是你在狡辩。
    (1)问题是上述两位都是成年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这件事和小孩被母亲叫回家是有区别的(母亲是小孩的监护人)。请注意当时的场景的细节:一位顾客在挑选店主的泉品,一个不相干的人走过来,出于自己的“正义感”(实际上想抢人家生意),在没有确凿证据(请注意:是有公信力的证据)的情况下,说店主的东西是假的,把顾客领走,造成交易终止。请问:这是不是干扰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
    (2)请你注意以下细节:痴迷兄想向对方兜售泉品,但是虽然痴迷兄给人家义务辨伪,但是对方并没有买他的东西(只买了10元)。看清楚了吧?他给人家鉴定是有目的的。痴迷兄涉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从法律上讲,店主完全可以起诉他。(前提是店主要有录像和现场录音)
    (3)我明白你的意思,你不要把店主事后的表现当作辩解的理由,以此向我证明:“我也懂法,不要在我面前装法律专家”对不对? 我承认你的分析完全正确,店主也在犯罪,可以打99分。但是你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别人的违法行为不能构成你(指痴迷兄)的违法理由,别人违法是别人的错,你违法是你的错,这是不能相互抵销的。而且这事儿是痴迷兄犯错在先,店主的行为是由痴迷兄引起的,真正到法庭上,恐怕还是痴迷兄的责任要大。

    我还真不是跟你(古泉新锈兄)开玩笑,就算店主真把痴迷兄给打了,上了法庭,那也是痴迷过错在先,店主恐怕不用负刑事责任(没有重伤),只需负担民事责任。
    以我见到的大陆的判例来看,就算这件事最后出了人命,只要店主能向法院证明,被害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他带来了重大损失(钱也不用太多),顶多也就是个死缓,缓刑结束后,执行的可能性很小(最近不主张严判),一般转无期的多,后面就是减刑和保外就医。
    所以不要不服气,不是我想当然,而是法律就是这个样子,所以老弟,法律不但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正所谓:钢刀虽快,不斩无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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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楼 发表于2011-09-08 22:38:57

    法律有时也是非正义的。

    离线 古泉新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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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楼 发表于2011-09-08 23:12:07

    Re:回 70楼(robertli) 的帖子

    引用第70楼robertli于2011-09-08 21:06发表的 回 68楼(古泉新锈) 的帖子 :
    所以不要不服气,不是我想当然,而是法律就是这个样子,所以老弟,法律不但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正所谓:钢刀虽快,不斩无罪之人.......

    幸好香港采用的是比较人性化的陪审团制度,加入了群体的思考,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冰冷的法律条文外,保留了理性个体对善恶是非做出判断的权利,有效地打击了坏人,保护了好人

    离线 三峡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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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楼 发表于2011-09-10 21:29:00

    确实是鄙人兄不懂规矩~~不应该啊~~

    离线 有道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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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楼 发表于2011-09-11 09:32:38
    引用第51楼玩蚂蚁于2011-09-06 21:38发表的  :
    鄙人兄最好先下手为强。先去砍死他

    别忘记带两把大砍刀去(其中一把备用)

    离线 oliver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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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楼 发表于2011-09-12 14:49:00

    我说楼主还是来大陆发展吧,北京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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