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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楼 发表于2008-12-24 23:31:43

    假如骗子盗取了某个泉友的帐号 然后 出售东西 修改帐户信息等等 那买家是不是要吃大亏 ?

    请问管理这个有可能吗??????????
    如果网站维护技术能让这样的行为有机可乘,的确太可怕了!
    真正的会员也真假难辨,还怎么敢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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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楼 发表于2008-12-25 00:38:34
    引用第59楼保定阿伟于2008-12-24 23:13发表的  :
    谢谢大别山收藏 东西不值钱 就图个清楚明白 既然卖家签名栏的字体无效或者说管理员看不都看的话 我想那是不是更加失职?!!  假如骗子盗取了某个泉友的帐号 然后 出售东西 修改帐户信息等等 那买家是不是要吃大亏 真正的卖家是不是也要无辜地蒙受冤枉!! 管理员既然站在这个位置上 就应该负责 每个细节要把好关 这样才能不出叉子 这次的问题难道跟管理员没有任何关系吗??  看到不符合规定的东西 管理员没有做出处理 好有理由吗  简直笑话!!! [s:12]  [s:12]  [s:12]  [s:9]  [s:9]  [s:9]


    朋友你又搞错了 首先你的假如不成立.你对我们的网站了解太少了
    1,因为泉友的签名档我们已经做了管理,并不是你自以为是的理解为"看都不看"
    2,只要泉友的签名档无伤大雅,我们都不会去修改,
    3,我们早就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已经落实了!目前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修改泉友的签名档(在泉友自己提出合理要求以后修改)!
    4,现在的网络实在是存在各种隐患,我们也时刻都在为了使园地能更好,更快速和更安全的为大家服务而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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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楼 发表于2008-12-25 01:24:24
    引用第56楼zhang741021于2008-12-24 20:52发表的  :
    我使终认为“出售的泉品以双方确认为准”和“多网与市场同步出售,以我确认为准”意思是一样的,这里面都在规避一个事实,那就是怕卖了还有买家要,你要我也得有东西卖或者是也得我同意,很多东西都是泉友打电话谈好好后确认的,以后卖东西碰到有打电话的泉友或是发短信的,还不大敢卖了,先得上网查查,查清楚了才干卖。这次我要是把东西发出去了,我还不知道怎么办了。

    zhang741021 泉友双方确认就是卖家和买家都可以确认的意思;而多网与市场同步出售,以我确认为准的意思是以卖家最终确认为准";这是两种含义怎么会是一样的?你的帖有3个买家确认,我们园地规则只能按跟帖确认先后为准,你的帖上除第1个买家有附加条件确认无效,但是第2个买家确认是有效的,而第3个买家确认之前就已经被第2个确认,所以我们认为第3个买家确认无效;我们只能按园地的规则维护第2个买家yuntong的利益;这6张纸币归第2个买家yuntong购买;如果你认为我们的处理结果不当,可以到园地“站务管理”区去申请复议!

    离线 保定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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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 发表于2008-12-25 11:38:34

    既然签名档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修改 那哪里来的双方确认为准???!!! 这难道不是人写上去的!!卖家的签名档里明确写了双方确认为准 这个可能是卖家所写  但如果它与此网规定不符 就应该及时修改或清除 以免出现问题 此次交易并不是卖家的错 卖家写了双方确认为准也是为了防止问题的产生 出于好意居然在这里得到的结果却是要对其进行处理 简直荒谬 你处理不早处理等问题产生了才处理 难道不是管理员的失误 上面也说了 管理员是可以修改的 那为什么视而不见 反而说什么无伤大雅 既然管理员这么说了 那就也从另一个侧面表示此句话也是生效的 无伤大雅意思就是可以存在 可以存在即生效 既然你管理员已经承认了它的顺理成章  为什么不能纠正自己错误的判罚! [s:9]  [s:9]  [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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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楼 发表于2008-12-25 11:44:30

    管理员很振振有词地讲防范措施已做好 言外之意就是不会有被盗取帐号修改信息的可能!! 真是可笑至极 我综观大小交易网站无数 看古泉最不规范 不知道是管理层次的档次不高 还是置之不理 图其名号 说它不规范 首先签名栏的信息有的有  有的什么也没有 有的有个名其他信息没有 这对于买家来说无疑就是个大难题 怎么联系? 难道只依靠站内信息 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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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楼 发表于2008-12-25 15:55:47

         作为这个纠纷的当事人,我也说几句吧,保定阿伟兄一直在讲要保护买家和卖家的利益,管理员怎么怎么不对,那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卖家在网上发帖视为订立合同的要约(明码标价),买家跟帖视为承诺,卖家一经承诺,表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第一承诺人附条件承诺,视为反要约,卖家的反承诺与买家反要约不一致,所以不构成承诺。顺位给第二承诺人,第二承诺人的承诺是建立在第一承诺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前提已存在,视为合格要约,所以该笔买卖合同成立。很显然,保定阿伟兄作为第三承诺人跟卖家的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已汇款)。
        二,保定阿伟兄说他下午已经电话确认,那好请提供你们确认买卖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当然即使保定阿伟兄提供的时间早于第二要约人,那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要约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别规定,承诺方式应与要约一致。即以跟帖为要。也就是说买家想买卖家的东西,承诺的方式应该注意一下。
        三,卖家在签名栏里加注的“以双方确认为准”这句话是典型的无效的一句话,卖方要约,买方承诺,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就话就是一记废话,但如果是讨价还价那就另当别论了,当然这里不存在这种情形。
       所以,保定阿伟兄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何谈保护?难道让法律去保护一个无效的买卖合同,去损害一个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定阿伟兄一直提园地的规定不合理的地方,我上面既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谈的,我想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能覆盖保定阿伟兄吧?
       看来普法普了20年,独独落下保定阿伟兄啊!汗。。。。
       另外说一句,这只是一笔简单的买卖纠纷,保定阿伟兄却数次牵扯到人身攻击,没必要吧,让我对你的教养和修养不得不刮目相看!就像古语说的。。。

       拙见!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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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楼 发表于2008-12-25 16:07:30

    此外,不知保定阿伟兄在跟卖家确认前,看没看到前面二位承诺人的承诺,若看得的话还去用其他的方式承诺,想让买卖关系成为既定事实,那问题就更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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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楼 发表于2008-12-25 16:33:27
    引用第63楼保定阿伟于2008-12-25 11:38发表的  :
    既然签名档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修改 那哪里来的双方确认为准???!!! 这难道不是人写上去的!!卖家的签名档里明确写了双方确认为准 这个可能是卖家所写  但如果它与此网规定不符 就应该及时修改或清除 以免出现问题 此次交易并不是卖家的错 卖家写了双方确认为准也是为了防止问题的产生 出于好意居然在这里得到的结果却是要对其进行处理 简直荒谬 你处理不早处理等问题产生了才处理 难道不是管理员的失误 上面也说了 管理员是可以修改的 那为什么视而不见 反而说什么无伤大雅 既然管理员这么说了 那就也从另一个侧面表示此句话也是生效的 无伤大雅意思就是可以存在 可以存在即生效 既然你管理员已经承认了它的顺理成章  为什么不能纠正自己错误的判罚! [s:9]  [s:9]  [s:9]


    无伤大雅和顺理成章是两回事,你不能牵强附会!
    "双方确认为准"单独看的确没有问题,而且应该支持,但他有个前提,就是这个双方确认为准是有效的!这个道理也很简单!
    既然朋友们喜欢古泉园地,也乐意在这里交流!应该也清楚交流的版规,到了这里大家都一样,公平公正,
    你换位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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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楼 发表于2008-12-25 16:44:10

    叫YUNTONG的   你学法律的去律师所 别跟这穷摆活1  有能耐去为老百姓解决下问题 就最简单的 火车票价站票坐票价一个价 就不公平  你真有能耐用在正地方 别为这100块还写份什么法律合同 你那叫扯淡 懂吗? 你教育谁呢跟这 还什么教养 我张这么大用你指手划脚??!!你教养很高是吗 本人没看到  也不懂你那一套 也用不着你对我指手划脚 听见没?!  谁也没跟你签定合同 要不你去打官司看看 谁跟你定合同了 你那叫自欺欺人 哪你那合同呢 你拿出来看看 拿不出来 闭上嘴老实呆着 有你那手印吗 小朋友 你是书呆子吧 有本事去办人事 !!!我没系统学过法 就算学了也不会象你一样口无遮掩到处发*   惟恐天下不知你是学法的垃*   [s:11]  [s:11]  [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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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楼 发表于2008-12-25 16:51:50

    别的不想听 只想知道  既然签名栏的东西无效 为什么让其留着???  既然留着就是有效 因你管理员有修改或删除的权利 为什么留着双方确认为准 却又 责其无???!!效 本人指出问题而已 却遭你管理员如此恶意的推脱  请问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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