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商家对商品进行的明显超越合理限度的夸张宣传,已经成为了一种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使得消费者产生一定错误认识并导致消费者消费目的无法实现,这种夸张宣传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由于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向商家主张解除购物合同,并由商家承担退货所产生的成本。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商家的夸张宣传,导致收到的实物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并根据商家过错程度酌情要求其赔偿邮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商家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增加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低五百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