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我曾为老人奔走伸冤无果,老人于2008年含冤去世···········
八旬老人询求法律援助伸诉国家赔偿
年过八十的老人陈立三,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溪口村人,1964年,他同邻村人陈世棠、刘景昌,三人创办福州中药厂,被指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于1964年12月被法院判处15年徒刑,资产沒收身陷牢獄,造成妻离子散人间最大悲剧。刑满释放后三人举债上诉,于1985年由福州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此时陈立三已被关押近20年,(因不服管教逃走加刑5年)己是六十岁老人,他要求政府偿还被没收的现金财产及损失的中药材,但毫无结果,在奔走申雪中,不堪冤情重负的同案犯老人陈世棠、刘景昌先后死亡。1991年后老人多次向市中院,省高院、省政府、省人大申诉。直至2003年福州中院答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不于受理。2006年省高院维持原判:《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不于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根椐上述规定老人: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老人从宣判无罪释放至今未收到任何赔偿金,法院就判定不于受理,实在是沒有道理.
老人继续上诉,他坚信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会为他作主.此后,他坚持上诉至今,要求国家赔偿,但是陈立三冤深似海已年过八十岁,且受严刑拷问致残的身体,也将重蹈前两位老人的遗憾,得不到国家赔偿金。今天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这件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悲剧,虽有一纸平反案卷最后却得不到国家的经济赔偿。不但不能弥合老人原有的创伤,反而更是伤口上撒盐,让老人在伤害之外无依无靠又添加羞辱而苟延残喘。但老人不顾年老体衰坚持上诉...
当今社会能得到国家赔偿的还是极少数。年过八十的老人还在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而奔走呼号。二十多年历尽千辛万难苦苦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金,至今未实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把老人家里现金财产及贵重中药材强行搬走,这跟入室抢劫有何不同,国务院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5年国家赔偿法、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在他们眼里形同废纸,置之不理。受害人要求偿还被抢走的现金财产该不该!按法律申索国家赔偿金该不该!请您伸出手来救救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