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观注者在2008-3-26 21:34: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谢卓斌在2008-3-25 23:57: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观注者在2008-3-25 19:57:00的发言:园地会刊征稿和征订以下是引用谢卓斌在2008-3-25 3:11: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观注者在2008-3-20 21:48:00的发言:这位网个友你可知这些图是应思哲的要求当天拍的,有的还发给了他,他已贴在了网上。我想我是没办法做锈的,但你说对了一点,他是和我朋友有些过节,(但我申明我朋友根本没把过去的事当过节,否者我的朋友也不会让我以他的名义买那炉了,还说他的信誉很好。)炉的事出来以后,他在QQ上跟我提起了与我朋友的过节,这不得不让我有别的想法了。 你说话虽片面但还是要感谢你的关注!!!本来我不想再去理会这件事情,但看你说话如此这般我也不敢怠慢。1)你可以拿出那天邮局签收的证明给大家看吗,看看是不是范思哲先生收到你投诉的那天日期是否一致?只要拿不出,你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弄这些肤浅的锈。2)既然有过节,你的朋友未必不希望你与范思哲先生交易把仇恨也放进当中,你也未必不是帮朋友出这口气。3)你朋友既然介绍你帮他买东西,是没有什么条件可以证实你朋友不会提及曾经与范思哲先生的过节。QQ恐防你是用来染色自己吧,范先生作为销售者主要站在销售盈利和质量去想,也不会战在其他私人角度去摧毁他多年来苦心经营的铺面招牌?你又何必多此一举去声明你朋友没有把过去的事当过节?什么是已事论是你明白吗?再言之如果范先生是有心去玩弄你的,何必给你退回500元的款项?既然你觉得不合理又为何接受了这笔和解款项?更为何你收后才出此小举动,莫非你是贪得无厌?4)你暂时不能说我的话片面,因为你的退款条件不够充足,还带有点虚构成份太大。因为你的证据不够正规,如加重再说就是敲诈。范先生的证据比你的证据充足多了!我没有想错你年纪应该比我小,因为我看你的回答实在是不符合超过我年龄的人。最后希望你能及早收手,更希望你把范先生的500元款项原本归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浪子回头金不换。[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25 3:50:37编辑过]你很信任你的朋友,这一点让人佩服。但他这次绝对辜负了你的信任。遗憾!!!!!您们俩我与谁都不认识。但作为成年人都应该已是论事,光会打擦边球只会让人觉得不够成熟罢了。明白吗?你还要我如何回答???其实东西已经回答了问题。相信网上的朋友都会分析,不要以为他们不回帖就不明白。我也明白发此帖会吃力不讨好,就想蚂蚁憾大象,不会有公正的对待。但我相信公正在大家心中,企是几个颠倒黑白,是非不明之辈能左右的。可笑!哈哈!事理不说,只是一句谁让谁失望,有甚么说服力?这里不是小学,不是幼儿园,不是谁在哭就是谁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