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纠正一下。这件事情发展到现在不属于民法范畴的“不当得利”,而属于刑法的“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罪名之一,就是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公诉即可。侵占罪:是指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经失主索要拒不交换的行为。本案最关键的是如果失主没有向被告索要,此时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发现投递错误,并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签收,并拒不退还的行为,则由不当得利已经转化为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关键区别点是被告人已经产生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拒不退还。因此,建议楼主迅速向当地法院刑事审判庭或立案庭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返还财产。
在此,奉劝被告一句:不是该得的不要得,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绳之以法。如果你的身份认证是真实信息的话,如果你确认在这个世界上能找得到你的话,最好迅速退还楼主,否则一旦进入程序,刑事程序是不能随便撤案的,到时你可能偷鸡不成反倒施把米。
以上仅是作为司法人员的几句肺腑之言,请大家转发并让被告明知,不要一失足,由民事“被告”成为刑事“被告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