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采矿业发达,矿区大部分分布在南方。尤其是铜矿,当时有“产铜之地,莫盛于东南”(见《文献通考》)的说法。但自宋初以来,由于北方与契丹政权对峙,西北又与西夏连年用兵,故铜禁很严。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有司言:江南谙州铜,先未有禁法,请颁行之。沼从其请。除寺观先有道佛像、钟、磐、铙、钹、相轮、火珠、轮、铎及人家常用铜鉴外,民间所需铜器,悉送官给钱偿之,敢有匿而不闻者,论如律。”“嘉泰元年五月三日,临安府言,承降指挥禁戢铜器数内该载官民户,除目前见腰带铁鑻及鞍辔作子照子外,应有铜器,不许使用。”在铜禁很严的情况下,铸镜业必然要受到极大的影响,但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铸镜还是被特许的,而且私铸现象时有发生,毁钱铸器的私铸贩卖也常出现。因此,根据文献记载及地下考古发掘资料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考古资料证实,宋代湖州铸镜商号,店铺林立,名工巧匠众多。宋元铭文镜中,字号商标铭大量出现,许多此类铭文都冠以州名、标明姓氏,甚至店铺所在地金代铜禁极严,凡铸造铜镜均需官方检验、画押。因而,金代铜镜有一个重要特征,镜边缘錾刻有官府验记文字和押记。金铜禁很严,铜镜铸造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镜工们因此大量仿制汉、唐、宋铜镜,以无古镜出售。据《金史·食货志》载:“(大定)十一月,上谕宰臣口:‘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金仿制铜镜盛行于大定年间,这又与当时铜禁甚严、市肆价格过高有关。《余史·食货志》载,大定初年“镜,每斤三百四十文”,而铸镜作坊以四十多枚小钱,即可铸出一面直径12厘米,厚0.3厘米的铜镜,几可获利五倍。若以大定十一午(公元1171年)规定“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值之半”计,如“销钱铸镜,认为旧物”,仍可渔利两倍以上。明代政局比较稳定,经济发展较快。铜的产量有很大的提高,朝廷也十分重视铜器的制作,为铜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明代废除了元代实行的“匠户制”,工匠成了半自由的手工业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家庭手工业蓬勃发展,从而出现了“官民竞市”的繁荣景象。从目前传世的明代铜镜看,明代的铸镜行业较宋、金、元时期要兴旺发达,特别是私营铸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