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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大泽乡人" 极其不守信用!请求管理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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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西夏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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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发表于2007-01-31 16:19:00

    您的言论我感觉非常非常反感,以后您发的帖子俺可连看都不敢看了,呵呵

    离线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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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发表于2007-01-31 17:05:00

    以下是引用西夏王朝在2007-1-31 8:19:00的发言:您的言论我感觉非常非常反感,以后您发的帖子俺可连看都不敢看了,呵呵看不看是你的自由;我感觉马老师还是不错的,交易过几次,也见过面。不能以点代面,因一次交易纠纷全盘否定一切吧?这样也未免以偏盖全了吧?

    离线 张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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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发表于2007-01-31 17:08:00

    离线 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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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发表于2007-01-31 17:39:00

    以下是引用大泽乡人在2007-1-30 16:55:00的发言:根据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做个旁观者,说下俺的粗浅理解:自愿:双方已电话和短信确认,应该是自愿了吧。公平:古玩这行当很用这个来衡量,卖800说不定成本就200呢,否则怎么会有捡漏一说。等价有偿:这个太深奥,俺就不太懂了。不过,俺看最醒目的还是最后几个字:诚实信用,千金难买啊。。

    离线 钟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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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发表于2007-01-31 17:42:00

    4 信息发布后,如果有人出价,经过双方跟帖确认即为成交,买方跟帖确认后有优先获得权,卖方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确认,如短信,预定,电话和其它方式。已确认需要的泉友如果无故放弃,将会影响其信誉度,并根据其态度是否停止交流权限。

    2023-02-11 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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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 发表于2007-01-31 19:26:00

    按西夏王朝的意见办!

    离线 大泽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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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 发表于2007-01-31 20:06:00

    “确认以双方跟贴为准”,这一点一是防止有的泉品在几个网站同时出售产生重复确认的现象,二是就是防止因代售等出现纠纷现象

    离线 大泽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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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 发表于2007-01-31 20:10:00

    以下是引用钟泉芳在2007-1-31 9:42:00的发言:4 信息发布后,如果有人出价,经过双方跟帖确认即为成交,买方跟帖确认后有优先获得权,卖方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确认,如短信,预定,电话和其它方式。已确认需要的泉友如果无故放弃,将会影响其信誉度,并根据其态度是否停止交流权限。应该是公正的!

    离线 天天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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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 发表于2007-01-31 20:39:00

    卖家道个歉,人家说什么听着就得了,确实理亏啊。强辞夺理就不好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1 12:50:51编辑过]

    在线 圣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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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楼 发表于2007-01-31 21:05:00

    道理很浅显,还需要多说废话吗?!!!

    2015、2021年度优秀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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