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巫山县三村民自制电击捕鱼器,相约晚上到当地的大宁河捕鱼,哪想鱼未捕到,却将同伴陈某电击身亡。这个责任谁承担?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是非法捕鱼,死者陈某自己也有过错,参与捕鱼的同伴李某、吴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赔偿陈某6万元。
2011年7月30日下午,家住巫山县龙溪镇的李某、陈某、吴某三邻居相约晚上到大宁河用捕鱼器http://www.szhzmsj.com捕鱼。3人在捕鱼时,由于失误操作捕鱼器,结果电死了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捕鱼过程中,参与捕鱼的同伴李某、吴某因提供具有危险性的捕鱼器及操作失误,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自己也有过错,考虑到李某已负刑事责任,且李某、吴某各赔偿了死者3万元,已尽到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