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公司安全部、总经办,安全部现场勘察核实后,尽快向行政总监口头报告事故简况和已采取的措施,请示下步工作。
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处置、现场保护
第九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事故时,应由总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按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等迅速采取措施抢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损失增加或事故扩大。一般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行政总监指挥处理、安全部具体组织执行。
第十条 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除为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需做紧急调整及水、电、风、气等公用工程需做紧急恢复者外,其它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警戒线,封闭现场由安全部负责。现场封闭后,除总公司、公司、事故主管部门领导、劳动、消防、卫生、公安等部门人员,其它人员未经安全部允许不得入内。
第十一条 现场解除封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未涉及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主管部门或安全部下令解除。
二、一般火灾、爆炸事故或职工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通知解除。
三、交通事故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解除。
四、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征得政府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通知解除。
第五章 事故调查及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部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调查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需要时安全部有权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本文来自:http://www.foxhuntingsecurity.com/ [url=http://www.foxhuntingsecurity.com/]昆山保安公司[/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