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D项目使用的某种机械于8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8月29日才进场,造成D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增加1d,多用人工7个工日。事件3:在E项目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d,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事件4:在F项目施工时,因甲供材料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影响H工序作业时间延长1d,窝工24个工日。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无机动时间,其余工作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问题:1、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试简述其理由。答:事件1:因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事件2: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甲方也应不予补偿。事件4: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费用增加甲方应予补偿。 3、若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是,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标准为18元/工日是,施工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有哪几项?经济补偿额是多少? 答: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1)由于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18=252元;(2)由于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15000=15420元;(3)由于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1000+18×24=1612元。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15420+1612=1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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