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实公债券捍卫胜利果实http://www.cb-h.com .彭 舟 ...中国商报网站(收藏拍卖导报8月28日报道)笔者有一套面额为壹分、拾分、壹佰分、伍佰分的“一九五○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券”。该套债券印制精良,大小与当时的人民币相差无几,且附连息票5张。债券依分值从小到大颜色分别为墨绿、暗红、朱红、青蓝,正面图案分别为机车、立在地球上手举铁锤、镰刀、国旗、钢枪的工农兵,人潮如海、红旗如林的天安门,擎八一军旗策马飞奔的骑士,背面印有“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共11条),且在正中加盖“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方形阳文朱红印。 新中国刚成立3个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发行公债。根据1949年12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的《关于发行第一期公债批示》说明,发行这期公债的目的是为了弥补1950年财政收支概算中出现的赤字。因此,债券的发行是为了保证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这对于人民来讲,是一种“胜利负担”,因而该债券也就被赋予“胜利”的内涵。另外,依据条例,该期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以当时的人民币缴纳支付,且又“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所以叫“折实公债”。 该期公债券的发行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次会议决定的,债额定为一亿分,1月5日至3月31日为发行期,4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率为年息5厘。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政务院在《关于发行第一期公债指示》中明确规定了各大行政区的发行份额及发行对象。各大行政区的发行份额是按区内城市多寡、大小、人口数量等因素来分配的。销售对象确定为重点针对大中小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户、退职富有的文武官吏,至于人民解放军、城市工人、职员、学生、公教人员、自由职业者,则欢迎认购,数额多寡听凭自愿。同时鼓励华侨购买,原则上不向老解放区农民推销,但合伙的小额承购者除外。各国在华侨民及企业可以购买,规定用外汇、外币、黄金购买不得超过认购总额的30%。 该期公债的发行工作非常顺利,各地各界人民踊跃认购,群众对该期公债的积极态度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新中国政权的热情支持和高度信任。它的成功发行,为克服当时国家财政困难,争取物价稳定,巩固全国胜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