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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史 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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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2003-06-17 05:53:00

    旧五代史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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