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楼主写的,也谈谈个人看法。
古泉园地是合法注册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了电子商务。也就是说,在古泉园地上进行古钱交易首先是不违法的。
1) 在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完毕均合法的情况下,唯一能扯的就是“合同诈骗”。
诈骗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卖家发布的出售贴标题“极美字口:大观折十3枚”并附以图片,有明确的客体要件,不属于“虚构事实”。
卖家在发布时使用了多角度图片展示大观折十3枚,没有做出任何特定的描述,买家也没有做出任何特定的要求,不存在“隐瞒真相”。
请注意“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否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在“诈骗行为”中,有一种行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但这一条在使用时,一般适用在“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行为,可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卖家很明确告知大观折十3枚为真品,显然不能直接认定卖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若买家一再坚持买到的大观折十3枚为假,则需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举证,也不是随便找一个鉴定就具体法律意义上的条件(至少目前看,文物鉴定的方法与客观条件在法律上还没有定义)。更何况卖家发布的信息中并未注明“公元1107年至1110年铸造”。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无法找出条款来认定买家涉嫌“诈骗”。
5)只要古钱交易过程中,买家发布的具体信息、图片清晰明了,并按图片实物履行完交易,就无法构成“合同诈骗罪”。除非未按图片展示的实物履行合同、或发布的信息隐瞒了图片中展示实物的缺陷。包括材质、数据不符等。
6)另外,园地在交易规则中明确描述了交易的前、中、后处理之标准,双方按此标准办理,都不属于诈骗。“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这就是法律,法律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您是律师,要知道天下还有多少律师。若法律条文可以统一解读,那真的不需要律师了。
以上只是个人浅显的理解,并非针对任何人。所以,建议泉友在园地买钱币,要充分利用园地的规则,比如按支以及退换货时间上的约定。在规则许可的时间内对所选购钱币进行判定,并做出是否退换的决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方是上策。
因为,拿法律是吓唬不了谁的。弄不好,按“明知是出土古钱币还进行购买的”这一点,还真说不准谁先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