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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 乾嘉時代國人在折騰什麼?(發一篇死氣沉沉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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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2012-04-26 22:43:54

      明清以來,土客紛爭一直是國家社會穩定的重要課題,明清以來,由於地緣及族群關係,土族及客族在爭奪社會資源一直處於緊張的狀態,當中不同的族群亦籍著影響政府的科舉政策來維護族群利益 。
      根據清代的科舉制度,知識分子應考鄉試前,必先參加童試取得官學學生身分,才能晉身成為士子,而參加童試者都是童生身分,報名時要有五名童生互結,互相作保,並經一名廩生自願擔保並簽定文書,相關手續完成後參加縣、府及院試三級,通過院試後即到府州縣進學 。本文以《新安客籍例案》及〈嘉慶朝江西萬載縣土棚學額紛爭案〉兩則史料為本,就是以廣東及江西兩省土著與客籍在童試入學的學籍及學額問題而引發的教育資源的爭奪為本,透析土客勢力矛盾的根源以及其與政府政策的關係。

    A) 清代的科舉應考戶籍制度
      對廣東及江西兩省土客兩大族群勢力在科舉名額上的爭奪,除了牽涉上述兩份史料外,更與國家的科舉政策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故此在這部份,筆者先本乎〈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先對國家的科舉戶籍制度作一個概括式的了解,這對下文理解將會有一定幫助。

    嚴勵打擊冒藉應考
      從清初開始,朝廷對非當地本藉士子的應考問題一直表現關注,從順治年間起,朝廷的大原則是非本籍士子應回原藉應考,以防出現兩地跨考及槍冒之弊,並對冒籍誇考者處於刑罰。例如順治二年有令倘有生童籍買假冒者行遞革,並懲處廩保 ;康熙十年令各省督撫察詢自順治元年以來有願回籍者促其回藉,並令四川學政將回藉生員造冊報部,如有冒籍者即行黜革治罪;康熙十六年准冒籍監生赴部自首,可免黜革;康熙六十年准直隸冒藉生員具呈自首回原籍應考,並各省俱照此例;雍正二年亦有令各省學政及地方官對冒籍及頂替之人嚴加究辦,並追究保結之人 ;此後,雍正八年、九年等也有對福建、江浙、湖北等省生員之寄藉問題作出裁斷,令其具呈自首回籍或改藉應試,以防冒考 。

    對寄籍的安排
     至於寄籍士子無法回藉者,朝廷亦有明確具體的辦法,一般而言,倘寄籍者之祖父在當地入藉二十年以上,並有墳墓田宅者即准其於寄籍應試,如順治二年之例 ;雍正六年准蕪湖藉二十年以上之童生入藉當地,不准回原籍應考 。雍正九年對於無法辨籍的湖北生員著開明原籍族黨造冊報部改籍應試,而對於江西棚民亦著清查入籍二十年以上而有田糧盧墓者可於當地州縣一體考試,同時亦嚴格區分棚童本藉以防頂冒 。
      到了乾隆一朝,改藉及寄籍問題趨於複雜並嚴謹化,學者片山剛就此作出了深入的分析,他認為乾隆三年是一個轉化階段,因為在當年清朝政府在考慮寄籍士子的考試資格時,加入了「無原籍可歸」及「有原籍可歸」的元素,對前者而言,對於前者而言,只要符合在寄籍地居留滿二十年以上,並有田產者即可在當地應試;對於後者而言,倘是有原籍可歸,縱滿足了上述條件也不能取得在寄籍地考試的資格,以防士子兩處歧考之弊,而判定是否「有原籍可歸」的標準,乾隆三十八年有例曰:

    嗣後除寄籍未久。原藉尚有嫡親伯叔兄弟。及未人名下確有田產室廬可倚者。仍照例撥原籍
    不得在寄籍地方冒者報捐。即已捐貢監。俱飭令改回外。若原籍僅存疏遠族。屬本人名下並
    無田產室廬。其入籍年分已於定例相符者。該地方官查明確實。申詳督撫學政立案。入於寄
    籍地方應試報捐。

      片山剛分析乾隆三十八年之例,認為此例在界定是否「有原籍可歸」,著眼點放在了「可歸」二字上面,即把考慮重心放在了該寄籍者的原藉地田產、親族的考量上。 筆者認為此例是新安客籍爭取學籍的關鍵,故於不煩錄出以待下文討論。

    C)《新安客籍例案》反映的廣東客籍考試問題及土客之爭
      要了解發生於嘉慶中葉的那宗廣東省土客關於讀書考試的紛爭,《新安客籍例案》雖然是一份不完整的手抄本,卻是一份不可缺少的材料,這是一份陳瑞光於民國十七年編纂的鹿頸村陳氏族譜的附錄, 。
    這份史料由多份文書組成,各部份依次如下:
    - 鄧超然於嘉慶十五年題於步雲齋書舍
    - 序言部份:嘉慶十五年桂月曾光華南垣氏顯於清溪書室
    - 各鄉首事姓氏
    - 客籍例案錄目次
    - 文童梁德恭呈九門提督大人詞(嘉慶六年七月廿三日)
    - 九門提督大人移咨文
    - 文童陳文鳯呈總督大人詞(嘉慶六年十一月廿三日呈,總督於廿七日批)
    - 文童江滋生等呈布政司大人詞(嘉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呈,布政司十二月初三批)
    - 福州福府大人詳文(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 布政司常大人詳文
    - 總督覺羅大人咨覆全文
    - 禮部覺羅大人奏章
    - 學院大人姚宗所行文(嘉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呈姚學臺請考詞(嘉慶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呈)
    - 附錄客籍各村鄉名冊
    - 附錄廣州府學軍籍諸生姓氏
    - 附錄新安學民籍諸生姓氏
    - 新安客籍撥府進庠諸生題名錄

    廣東客籍爭取學籍事件的緣起及經過
      根據《新安客籍例案》以上不同文書的內容可見,我們可據次整理出這次由客籍土童組織京控爭取考試資格的經過,這宗學額案開始於嘉慶六年七月廿三日廣東客籍文童梁德恭向京師九門提督呈遞訴狀進行京控而發的,九門提督接到訴狀後把案件咨文廣東省當局處理,四個月後,再有文童陳文鳯、江滋文等分別向廣東省總督及布政司衙門申訴,最後分別由廣州府、總督及布政司衙門分別作出批覆,最後由禮部上奏皇帝請旨就事件作裁決作結。

    問題緣起:軍戶的設立及取消
      這宗於嘉慶中葉在廣東新安客籍童生的爭取學籍案件,事件其來有漸,於雍正三年,朝廷開設了軍戶名額,對廣州十二衛、東莞二十六所之軍戶田糧規限於附近州縣,其衛所軍童入學亦收入附近州縣 。雍正六年亦議准廣東省詔州右翼鎮三營兵丁,念其無籍可歸,而田宅墳墓皆在斯土,故准其在當志入籍,縣考時五營五童互結作擔保 。迨至雍正十三年,鑑於軍民兩籍冒考攻訐不已,著廣東省各衛所屯生員悉數拼歸納糧州縣民籍應試,一併憑文取進 。這個政策直接威脅了當地客童的考試機會,因為軍民通考的關係,客籍童生就直接威脅了土童的學額,以致土客兩大族群關係緊張起來,土著亦對客籍童生在當地的考試資格不斷作出否定及阻撓。

    客籍文童訴訟所持的理據
      事件由廣東客籍文童在當地爭取學籍的京控引發,可知案件牽涉到國家法律的根本問題,根據梁德恭、陳文鳯及江滋生等童生的稟狀,可以把他們持頌的理由歸納如下:
    - 作為寄籍廣東新安縣已逾百年的客籍,他們的祖先於康熙初年奉朝廷移民當地招墾軍田,本已有籍可尋,康煕五十五年朝廷開設軍籍,文武各取童生學額各四名,而他們的祖先透過軍籍進庠者有二十七人,雍正三年併軍籍入民籍通考,仍有洪君度等三名進庠,有據可依 。
    - 朝廷有例嚴防冒籍及兩處歧考,而新安客籍移民當地已傳世四五代,原籍已棄,屬「無原籍可歸」之列,對他們而言,回原籍考試已無可能,故無兩籍騎考之問題,梁德恭父梁國勳已就此作對官府作出過周旋,經縣查照確實查無原籍,並且原居地己無伯叔兄弟及田園室廬, 。
    - 到了乾隆十六、七年,鄭觀成、文蔚、吳廷玉等土籍童生不甘學額被客籍所佔,借新寧客童之案作出攻擊,然而到了乾隆五十二年,新寧客童已獲朝廷議准開籍,故前例可援,廣東新安亦應比照開籍讓其子弟讀書入學。
    據上述可知,矛盾的根源是清初以來奉朝廷實民政策遷居新安的客童於當地落藉已久卻沒有得地相應的入學考試資格,雖經祖父輩的爭取,但由於牽涉到土籍的利益,多年來彼等橫加阻繞,以至公案多年來未決。

    官方回應:討論及分析
      梁德恭向九門提督發起的京控及其後廣州府、總督及布政司衙門都作出了有效率的跟進及批覆,這從上列各部衙門的批覆時間可知,並最終由禮部請旨定奪,並最終以朝廷允許在新安縣設立「客籍」生員名額告終,前後差不多只用了半年時間,過程順暢,結局完全符合梁德恭等客童的訴求。
      據廣州府覺羅吉呈文,可見官方批准設立「客籍」考試資格,微妙之處是在於上文乾隆三十八年的對學籍之議例為梁德恭的訴頌取得了法理上的依據。為方便討論,茲將廣州府詳文摘其要者錄之如下:

    乾隆十六及二十等年,土廩鄭觀成等、慮佔學額,遞相攻訐,經該前縣趙、沈各令,詳請各客
    童入藉應考,已荷批准。乾隆三十一、二等年,土著生童,復行攻訐。經該前縣楊、鄭各令,
    或請准其入藉新安應試,或請仍歸各原籍收考,奉文輾轉飭查。於乾隆三十四年間,前經藩憲
    ,以該客童等,來新安居住就耕,雖均在二十年以上,現有田糧廬墓,但經讓縣府等,覆加究
    詰,均有原籍可歸。援照新寧客童曾光太之例,詳奉前督撫批准,一概撥回原籍應試。並將從
    前在新入新,及捐監之張昌賢等,造冊詳咨部,改歸本籍在案。此後客童葉維幹等,分詞叠赴
    各憲翻控,而土著生童,復行上爭阻,連年搆造未結。
    迨乾隆五十三、四年,該客童梁德恭之父梁國勳,並葉喬桂、張有容等,因見新寧客童廖洪等,
    已奉奏准,另編客籍考試,先後赴前督撫,呈請開籍收考。

      廣州府這段批文帶出了兩個重點,其一是土籍一直是一股勢力阻擾客籍士子爭取當地學藉,對生員學額本來只得八名來說 ,擔心客籍取得當地考額而構成資源威脅的問題,是構成土客關係緊張的根本原因。
      從這段批文亦可見新寧縣一直被援引作為比照,客童從乾隆十六年至三十四年的爭取學籍一直未能成功的根本原因是「有原籍可歸」,故此當乾隆三十四年有關方面拒絕新安客童獲得當地學籍時,新寧縣客童曾光太之例就成為了比照的理據,一概發原籍應考。可是至乾隆五十三年梁德恭之梁國勳赴督撫呈請開籍收考時,情勢已與前不同,那就是新寧縣客童廖洪等已爭取了客籍考試,由於新寧縣之例是新安縣客童的前例,故以稍作介紹並作分析。

    新寧縣客童爭籍案事件及其與新安客籍案例的關係
      根據會典,朝廷於乾隆二十九年議准了新寧縣「果無原籍可歸者即入於新寧應試不得潛回潮嘉原籍跨考。其有籍可歸者令赴原籍不得混占新寧之籍」 。可是當我們再看乾隆五十二年之例,「廣東省新寧縣客童仿照商籍及江西棚民之例。另編客籍字號考試。」 。對於這一個轉變,對於這一個轉變,其實關鍵是上文乾隆三十八年關於「有原籍可歸」的例在發揮作用。據學者片山剛的分析,乾隆二十九年客童曾光大等人未能在新寧縣取得學籍是因為他們被當地土著及地方官視為「有原籍可歸」,而時任廣東學政的邊繼祖裁斷曾光太等煙戶冊籍有原籍字樣,故著其回原籍應考;可是曾光大等客籍士子繼續爭取,並成功影響邊繼祖在「有原籍可歸」的念義上作兩以下考慮元素,並透過奏請朝廷改變了國家政策,其一是對於世家巨族於寄居處置有田產,應視為「商籍」,其二是對於貧窮的移民者,歷經數十年後,原籍的田產宗黨已煙沒了,對於他們來說,縱在形式上被視為「有原籍可歸」,但實與「無原籍可歸」無異,亦應視為「無原籍可歸」。在邊繼祖的影響下,乾隆三十八年,清朝中央政府終於議准倘本人於原籍無田產者可於寄籍地就籍應考(見上文註釋九) 。
      在此政策下,當乾隆五十三年梁德恭之父梁國勳赴督撫呈請開籍時,廣州府的批文就描述說「新寧客童廖洪等,已奉奏准,另編客籍考試」了,上文所引的會典也記載朝廷已議准新寧縣另編客籍字號考試,而這一個成例也成為了新安客藉爭取當地考籍的有力論據了。
      據一干政府衙門的批文,新寧縣的案例是新安縣援例的最有力依據,也是對新安客童從「有原籍可歸」定性為「無原籍可歸」,從而對新安客籍於當地的考籍給予法理上的承認,因為新寧縣的案例正可作為比照,這個轉變同樣也是乾隆三十八年之例在發揮作用,正如廣州府所批示:

    卑府等伏查該邑寄籍客民,皆自康熙、雍正年間,由高曾遷居新安,已越百年,查烟冊註明
    遷居年分,並有田產室廬,確鑿可據,寔與入籍之例相符,其前此呈請入籍應試,因當時查
    造烟冊,註有原籍字樣,尚屬有籍可歸,是以詳奉咨准,撥歸本籍應試。迨後該童...
    呈請開籍...總因原籍有無可歸,未據取齊印結,輾轉駁飭行查,因屬遵例辦理。

      根據以上廣州府批示,可知官方對新安客籍的考量已放在了新安寄籍客民的現居地的情況,即使他們「註有原籍字樣」,但由於他們遷安已逾百年,並於當地置有田產,按照乾隆三十八年議定的條例是符合的,故此廣州府批示說「與入籍之例相符」,而且由於乾隆三十八年條例對原籍可歸的定性出現了變化,而更多考慮寄籍者是否有原籍「可歸」的可能性及現實性,所以從新安客籍當地置產的現實條件出發,原本「註有原籍字樣」的限制亦得以打破了,而被定性為「無籍可歸」。

    從宗族關係來考慮
      廣州府於以下這段話,亦反映了宗族血親關係這一因素在清政府判斷客籍「是否有原籍可歸」考量上的變化。

    惟是該客童等,自其高曾挈眷來安,無論當時未必盡有嫡親伯叔兄弟,留住在籍。即使當時原
    來嫡屬,而數傳之後,亦已漸成疎遠。

      根據上引乾隆三十八年之例,凡原藉尚有嫡親伯叔兄弟者是應撥回原籍與考的,可是到了乾隆五十九年,朝廷更議准「嗣後入籍,總以確查田廬年限為準,並不以世系遠近為斷」 ,所以廣州府考慮到儘管新安客籍在原籍有嫡親伯叔兄弟,但歷幾數世也必疏遠,故是不能據此作為「有原籍可歸」的理由。

    新安客籍土童的最終勝利:政府政策的調適
    經過數十年客籍士子的爭取,廣州府把意見呈上廣東布政司,再上呈兩廣總督,再由禮部請旨官方最終允諾新安客民援新寧客民廖洪、東莞客民黃周瑞之例附籍新安,給予新安客籍學額 。
    據兩廣總督覺羅吉的呈文及禮部的奏章,官府核對新安縣客籍的田產廬墓、戶冊契照,除了無契照之三千三百三十五戶無庸理會之外,有契照共有四百五十七戶,當中有客童四百七十二名,再加續報六十一名,共五百三十三人,其烟戶契照已符合定例,故准其入籍與考;至於那些契照未滿及尚無契照者,俟其置有產業後詳明立案,歸入民籍考試,以符合國家入籍滿二十年之期並有田產廬契者可入籍考試之例 ,並回應了嘉慶二年「田廬稅契納糧在二十年以上,即係己滿例限之人,原可據詳立案准具應試不必於呈明後再扣年限」之例 。

    兼顧土客學額資源不足的安排
    官府要處理的問題新安縣的進學學額資源不足的問題而引致土客的爭奪問題,形成兩者水火不容的成仇關係,考新安進學學額只得八位,而每年應試童生有三百至五百多人 。在這個緊張的資源壓力下,土籍一直阻擾客籍取得學額的根本原因。
    廣州府建議的辦法是援引東莞童生的考取辦法,於考試卷面註明「客童」字樣,照康煕年間舊例各取文武生二名,這種分考的辦法亦是援引福建屏南縣學分為「正屏」及「寄屏」例,俾使土客各安其事不致衝突,並禁止客民回籍兩處歧考 。
    針對學額資源問題,由禮部請旨,援東莞縣增添客籍之例,在原有八名學額,免額內裁汱,並最終得到皇帝欽准 。

    餘波
    梁德恭等童生在這宗京控以勝告終,到禮部請旨並得到皇帝答覆,時為嘉慶七年十一月,鑑於歲試已過,故此於翌年即嘉慶八年的正月二十一日再向廣東學政姚宗師遞交的稟狀,請求能如惠琼二州一視同仁,同樣能參加三年兩考的歲科考試,並另開科補考。學政最終以歲試已過,不便違例能由加以拒絕 。


    D)江西萬載縣棚民土客學額爭執案
    江西棚民土客學額爭執案發生於廣東新安客籍學籍問題稍晚的嘉慶九年,這同樣是一宗體現土著與客籍因教育資源產生矛盾的學額爭奪案,為對此案作出掌握,下文主要依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朝江西萬載縣土棚學額紛爭案》作為基本資料來作分析。

    問題的緣起
    所謂棚民,是指江西、浙江及福建各山縣內搭棚居、種麻種菁、開爐煸鐵、造紙造菇為業的移民者 。跟廣東新安客籍案不同的是,作為江西的棚籍,學籍問題不像新安客籍那樣反覆轉折,需要經過幾代客童的努力才能取得當地的考籍,對於棚民的戶籍問題,江西地方政府並沒有把它們併入當地民籍,而別立之為「棚籍」,並於雍正九年開始設立棚籍學額,實行「另額取進」政策,成為了棚民入學的途徑 。
    隨著時間的推移,江西棚民在當地落地生根,開始了質的變化,在棚民化的過程中,原土著的社會資源受到威脅,例如謝宏維就紀載了從乾隆八年及十九年有江西棚民曾意圖參加土籍考試及建書院,皆遭到當地土著的反對 。本文以江西土棚學籍的爭奪作為研究對像,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了當時土棚於學額這項教育資源爭奪的緊張關係。
      跟廣東新安客籍案相似的地方是案件是京控引起的,但恰恰相反的是,這宗京控由一位名為辛梅臣的土著作主動發起的,針對內容是萬載縣土棚分合問題,上文已提及土棚雙方就社會資源一直處於緊張狀態,而乾隆二十八年清朝政府議准江西學政周煌臣奏請取消棚童學額,歸入土籍,是這一案件的關鍵根源,因江西萬載一縣當時棚童已高達二百四十名,遠超過五十名的標準,雖然符合另額取進之例,但由於官方不欲打破全省通例「未便兩歧」為由,故此萬載縣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就把棚額取消了 ,自此以後,土棚的矛盾頓時尖銳起來,以致土籍多番推翻合考之策,謝宏維在其論著中指出乾隆三十二年,即有土著舉人辛廷芝向地方官請復舊制,分額取進,但未獲成功 。由此可見,自乾隆二十八年萬載縣合考例實行後,土籍童生為了合考一事以致學額被佔一直尋求翻案,至嘉慶八年,土著童生辛梅臣赴京進行京控,再度呈請棚籍分考,終於驚動了朝廷,於是年七月初六日旨命兩江總督陳大文會同江西學政李鈞簡籌議方案 。

    乾隆二十八年合考之策如何使學額問題白熱化?
      要理清乾隆二十八年合考之策如何導致土棚勢如水火,此政策何以屢遭土童抵制的緣由,我們先要理解取代了雍正九年棚籍另額取進政策的乾隆二十八年合考政策如何對土童學額的根本利益構成了威脅。原來在雍正九年棚民入學另額取進之策規定過該棚童生滿五十名以上者額外取進一名,百名以上者取進二名,餘此類推,最多取進四名,故此萬載棚達二百多人的棚童數額計算,是能夠另外取進四名的,可是乾隆二十八年合考的政策只把土棚混合考試,並沒有考慮過額外補償原本的棚籍四名學額,自此此後,萬載土棚一體以十二名學額為限,無論土棚皆爭此數,隨著棚籍童生人數愈來愈,到嘉慶六、七兩年,取進童生之中籍童道佔去一半以上 。這對土著童生來說,其學額資源被侵奪是可想而知的。

    參與辛梅臣呈請分額取進的京控案件各官員所提出的不同政策及方案
      嘉慶帝把萬載土著呈請分額取進一案著令兩江總督陳大文並學政李鈞簡會議,從事態的發展來看,對於分考合考二人並不能取得一致意見。

    兩江總督陳大文之合考分取議
      如前所引兩江總督陳大文於嘉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奏折所見,他從土著的處境出發,追溯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合考政策實行後,使原本萬載縣額外的四名取消了,隨著當地棚民日多,對土著的進學名額構成了威脅,所以主張回復雍正九年定例,復還棚籍,永遠遵行,其設想是使「俾棚童取進之數,不占土著之額」,如此就能兩者相安 。

    江西學政李鈞簡之加額合考議
      據江西學政李鈞簡於嘉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呈獻的奏章,他不主張變更乾隆二十八年併棚歸土的定例,是因為當時立例是因為江西通省皆以合考取額,萬載一縣「未便兩歧」,顧慮到一旦變更,江西鄰近州縣如義寧州、萍鄉縣、龍泉縣等將會紛紛仿效,將會開啟紛爭 。
      李鈞簡另一個考慮角度是從棚籍的性質出發,他認為棚民經過百餘年的定居,已經融入當地,據國家成例「田產廬墓與著籍之例久符」,故應把棚民跟當地土著視為一體,他並引進行京控的土著辛梅臣之妻即是棚籍為例,反駁該府縣「土棚世仇、不為婚姻」之說。故此在他的議案中,主張裁去區別土棚的「三單」,一體以五童互結作保,而顧慮到棚籍人數漸多,故此在原額的十二名中,重新增添四名,總共為十六名之數 。
      嗣後李鈞簡調任錢法堂事,他的觀點被繼任的學政曹振鏞及江西巡拖秦承恩繼承,彼等亦主張循乾隆二十八年之例,考試不分土棚,並另加四名共十六名之學額;而跟李鈞簡不同,秦承恩及曹振鏞卻主張保持「三單」 ,應該何理解這個區別呢?唯一合理的是秦承恩及曹振鏞忽略了李鈞簡加額合考政策除了出於政策穩定的需要外,而且是想打破土棚分別,俾讓兩者融為一體破除隔閡及仇怨,可是當奏曹二人主張繼承「三單」政策,意味著區別土棚分離的「三單」繼續存在,而無法使土棚兩籍真正意義地融和為一。

    事態發展及方案的最終落實
    龍元亨赴京呈請萬載縣土童罷考案(嘉慶十年四月至九月)
      在考額合取與分取的分歧中,朝廷傾向了李鈞簡的加額合取論並經禮部議准,嘉慶十年四月,學政曹振鏞接到部文,隨即清查棚籍烟戶冊,至五月再有土著童生龍元亨者赴京呈請分額取進的訴求,其以「仍以土棚不分,易滋槍冒」為由要求土棚分額,至該年九月萬載縣舉行縣考,竟發生土童罷考事件,這是繼本年二月袁州出示縣考以來第二次罷考,對曹秦二人來說,朝廷已經開恩順輿允准加額,而且嚴防槍冒「本屬各省通,例與分考合考無涉」,可是土童之罷考純粹是出於不安分之土童「顯係有心挾制」、「竟欲將朝廷制度操縱自由」所致,對於土童以「易滋槍冒」為由的罷考行為,是以具折請旨萬載縣停考 。
      後來曹振鏞於嘉慶十一年四月初六向皇帝再上一折請求恢復萬載考試,折中指出經過撫臣溫承惠及布政使先福等訪查下,得悉這次龍元亨赴京呈請及罷考事件背後涉及有革員孫馨祖、生員鮑夢嵩、郭自強等斂錢煽動的情狀,其後又有盧鐘麟等人復繼龍元亨赴京呈請分額取進,勢將觸發一場反抗式的科場罷考案 ,亦引發了土著與朝廷的尖銳衝突,至嘉慶十二年二月初三日,萬載縣再度罷考鬧事,此為土童的第三次罷考,知府鄭鵬程以強硬手段威嚇土民,萬載縣被緊張氣氛籠罩著,是年二十九日,再度有土著數百人到縣呈請合考分額事 。

    土棚分額的最終落實
      而由事件引發的京控及衝突,事件最後鬧上中央,亦最終促使朝廷對土棚的分額作出深一層次的考慮,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江南道監察御史邹家燮及兩江總督鐵保上的折子最終使土棚分合問題塵埃落定了。鄒家燮在折子上明確地判斷說乾隆二十八年裁棚合考以來至今,由於學額衝突,棚童佔籍的關係,槍冒頂替日多,而土著學額則「盡被冒佔」,以致「文風日就頹壞」,所以「此分考所以無事,而合考所以滋弊也」,最後請旨援引廣東新安、新寧縣另設客籍之例辦理 ;至於鐵保亦以棚童佔額為理由主張分籍分取,在他看來,雖然秦承恩前已就此請求加額恢復前數,但始終沒有劃分土棚,佔額問題終究沒有解決,縱然加額,但棚籍佔額已佔多至六七名,幾近一半,對土童來說的確也構成不公。
    嘉慶十三年,朝廷正式議准江西萬載縣分額取進,據江西學政王宗誠於嘉慶二十五年奏折,自此以後「自是永息訟端」、「兩籍悅服」、「弊絕風清,該處土民感戴皇仁,實無既極」 。

    D)綜合分析
      從廣東新安縣客籍爭取學額及江西土棚學額分議,我們可透視土客對方在明清社會是相當激烈的,這種緊張的對立關係不單止是土客勢力的對立關係,而且也是土著與國家的衝突。

    土客勢力的不能調和性本質
    土客仇恨的根源
      土客的衝突本質是客籍對土著的社會資源的侵奪,對土著來說,移民的客籍日多,舉例來說,康熙末年,萬載縣的棚民已達三萬餘人 。土著資源遭到威脅是理所當然的,這在學額上的教育資源已經充份體現出來了,此所以萬載土著一直抵制土棚合取,共同爭奪有限的十二名學額,而廣東新安土著童生一直抵制客籍在當地的應試資格,爭奪更加稀少的八名學額的主要根源,其實土客勢力的不調和性,還牽涉到更深層次的政治社會因素。
      以江西萬載縣來說,有記載從崇禎十五年至十七年間,萬載被棚民攻破就達十七次之多,康煕十三到十五年間被攻破三次,在三藩之亂中,棚民更與吳三桂軍隊聯手參與叛亂 ,可想而知,對土著來說,這些外來的棚民就像是外來的侵略者般,被視為敵人,隨著土客在地方上的資源衝突,這種作為身份認同的仇恨不斷地體會出來。

    客籍土著化的不可能性
      無論是廣東客童梁德恭,抑或是萬載土童辛梅臣等人對朝廷的京控,最終都能促使政府正視問題,從而達致一個對土籍及客籍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湊巧的是兩者的客籍都以一個特殊的形式來應考,就以廣東新安來說,客童最終雖能爭取到當地的考籍及進學權利,但終究不能與土著一體,而須於童生考試時以「正屏」及「寄屏」,卷面標明客籍身份以示區別,而萬載的土棚學額,經過一系列合取分取的思辨較量後,最終以分取論勝出。
      該如何理解土客兩種勢力這種本質上的區別?對於客籍融入土籍的困難問題,學者謝宏維研究江西棚籍入學時的制度「直接編入土著」抑或「另立棚籍或客籍」作出了分析,根據清初的移民政策,一般而言,凡在當地二十年以上,有廬墓田產者,以致符合「無原籍可歸」者,都能在當地取得考試權,例如在雍正三年曾頒諭「有情願編入土著者,准其編入」,雍正四年「(棚民)內有已置產業並願入籍者,俱編入土著,一體當差」 。但在實踐的過程中,這種做法是不可能的而且遭到土著的對抗,而且由於雍正三、四年的指示本身存在模糊性,所以地方官往往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而作出取捨,例如在江西,官方就一直堅持著把棚民編入「棚籍」而不是納入民籍對待,對於入籍二十年以上的棚民,儘管能夠取得考試資格,但依然要在「棚籍」的體系內考取,學者謝宏維進而推斷,這種從「直接編入土著」,到「另立棚籍」的轉變,估計是土著與官方協議下的作用,當中土著的強烈反抗力量是不能忽視的 。
      再從江西棚民的戶籍性質分析,作為棚民的戶籍「棚籍」或「客籍」,本身又把「老移民」及「新移民」劃分出來,後者只能被編入「附圖客籍」中,當中的地位比起一般的「客籍」還要低,而且也構成土籍對他們的歧視 。由此可見,戶籍這一個體系本身就是錯踪複雜,當我們知道了這一層關係後,再回到萬載學額案中,江西學政李鈞簡曾經希冀透過廢除區別土棚的「三單」,使棚童融入土童,一體合考合取,似乎不太明瞭土客這種不調和性的關鍵本質,這種無視土客性質的方法,最終亦得不到土童的認同而遭到摒棄。

    清朝政府在土客爭奪中擔當的角色
    政府置定條例的態度
      對清朝政府來說,中央政策的制定都應該以穩定地方,維持大一統為要務,所以我們從<會典>中經常發現中央政府不斷反覆強調嚴禁冒籍及兩處歧考、對已跨考者限兩月內自首、並對外籍人士的考試資格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例如在現居地住滿二十年,有田廬可依者方可就籍應試等等,反覆強調,以上這些內容佔了絕大部分內容。

      此外,我們亦發現中央制定政策亦多從大局著想,並且十分強調循例。此外亦見政府制度政策多援引舊例而行,例如雍正六年議廣東潮州等府屬,為杜絕遞考及隔府隔縣濫冒入學之弊,悉照雍正五年臺灣改歸本籍之,例限於兩月內具呈自首改歸原籍,雍正八年對待福建各郡縣冒藉生員的辦法亦復如是 。再例如在乾隆二十八年,官方對於萬載一縣分考合考一事,儘管萬載一地的棚童已達二百多人,但為了跟其他縣保持一致「未便兩歧」,故此也照其他縣一體合考合取,俟嘉慶十三年朝廷終於落實分取政策後,為免其他地方援例而行,亦特別諭令他省不得援引此例而行 。朝廷制度立例之森嚴,法例之依據皆循規蹈矩,於此可見一斑。

    朝廷政策及土客抗爭的互動關係
      在中央政府政策的制定下,往往是土客的利益關係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例如雍正十三年軍戶的取消使打破了原本土籍客籍學額互不干涉的局面,直接使土客兩者共享有限的學額,從而激化了土客關係,而土籍亦常常阻擾客籍在當地取得考試資格 。江西萬載一縣的情境也是相似的,由於乾隆二十八年的合考合取策取代了雍正九年的棚額,土客關係就白熱化了,以致多年來攻訐不斷。
      故此,江西土棚學額案及廣東新安縣客籍案就是土族及客族分別透過京控的方式,意圖透過改變國家的考試政策,從而使考試政策對己方族群有利的經過,當中透過錯綜複雜的關係,族群透過組織運動,動員京控,熟悉前例,陳詞懇說,從而達到左右政府政策的目的,是一個艱辛的過程,也在某程度上看出族群的團結性。在新安縣客籍爭取學額案中,經過客籍多年來的爭取,最終說服朝廷允許新安縣就籍應試,乾隆五十二年廖洪在廣州府新寧縣取得當地應試資格亦因此成為了法理上的依據,得以「另編客籍字樣錄取」之例的 。
    值得注意的是,江西土籍爭取分籍考試的波折明顯是比廣東新安客童爭取學籍艱辛及激烈得多,我們發現當朝廷的定案並沒有完全符合土族族群的期望時,他們不惜組織進一步的京控甚至動員前後三次罷考來促使中央政府就範,直接造成地方地府及土童的正面衝突,最終雖然確實成功促使中央政府重新考慮政策,但由於這種抗爭已超越了國家的界線所在,亦挑戰了朝廷的顏面及法制的尊嚴,正如兩江總督鐵保所說「是以擬俟孫馨祖等定案後,再行陳懇聖恩,使知劣紳倡禍,功令難寬,而被惑愚氓,仍荷高厚之德,執法平情,正可並行不悖。」 故此朝廷雖重新考慮了分取的可行性,但同時對倡亂的士紳給予了法律上的制裁,在如此恩威並施下,最終當地土民心悅誠服,感戴皇恩。

    E)總結
    本文分析了清中葉嘉慶年間發生於廣東新安縣及江西萬載縣土客族群的關係,可總結出國家的政策如何影響了地方上的土客關係,土客族群的緊張關係千絲萬縷,其實不獨廣東及江西兩地,這是關係到全國的移民問題,至於土客族群關係在清中葉到清末民初的融合消長關係,限於篇幅關係,本文更無法作出深入分析,盼這項課題在日後能夠在其他專著中作深入的發掘及研究。3_81767_505fec81b0b8a5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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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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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晕,一转眼第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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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发表于2012-04-26 22:47:30

    太长了,繁体字能看懂的不太多。且内容不太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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