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华光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传德、徐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四、被告华光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在《中国钱币》杂志上刊登启事,向原告马传德、徐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被告上海浦东机场钟山书店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清代咸丰大钱目录》;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由两原告负担500元(已缴),被告华光普负担1,500元,被告上海浦东机场钟山书店有限公司负担760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黎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