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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贴

    一键送评园地评级,为您保驾护航
    离线 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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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发表于2003-04-16 02:11:00

    根据法释(2001)15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余兄,知道厉害了吧!!

    离线 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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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发表于2003-04-16 04:47:00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
    2、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
    糟糕,以上两点俺够了

    离线 风花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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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发表于2003-04-16 04:54:00

    不好,余涛兄,你被捕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离线 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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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发表于2003-04-16 05:29:00

    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余兄上缴!!!

    离线 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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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发表于2003-04-16 15:28:00

    谢谢关心,我把它处理了吧,也请管理员删了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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