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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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成功在于推翻帝制,结束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历史功绩永载史册,值得纪念。
事物总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行,历史也是这样。成王败寇,民国时期第一个政权已经萌芽,民主共和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及其发行的货币
中华民国元年南京政府成立时,财政极度困难,发行了几种军用钞票。这些军用钞票的发行基本遵照《中国同盟会的军事用票条例》,同盟会在丙午(一九〇六年)四月十三日改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内,已考虑到在推翻清政府的过程中必然要发行军事用票。辛亥(一九一一年)武昌起义各省响应时,有些省发行了军用票,而且在中华民国戍立时初,由於财政上的困难,陆军部发行了军事用票,财政部也发行了军用钞票。中国同盟会总章二十四条后的“嗣本部復编定革命方略,以为各地起义之应用“中,在”因粮之法“丁项“军事用票”下的条例如后:
一、设军事用票发行局,附属因粮局。
二、每军得度其收入财產之数,拨归军事用票发行局作按(指準备金——笔者注),发行军事用票。
三、发行军事用票之数,以倍之於作按之数為限。
说明:例如军中收入财產,价值银十万圆,以之作按,发行军事用票二十万圆,则军需可裕,所以发行之数,限於二十万圆者,因為祇有十万圆作按。如发票过二十万圆以上,则不足以代表实银,而票之信用失价值,跌成為空头票。发行愈多,此弊愈大。军队非為不能多一钱之用,反将可以发行无币之二十万圆票,亦失其用,而至於坐毙也。
四、军事用票发行局,设发行行员五人以上,由军都督指任之。
五、军事用票发行局,设监查员十人以上,以债主捐主之负担最巨者任之。
六,发行局专管局中一切对换之事。
七、发行军事用票之先,发行员须通知监查员,开会议决。监查员须查明军事用票之数,是否照第三条之规定,如数相符,则要认可发行,如有违额滥发,不得认可。
说明:滥发之弊,前已雷之。然当军需孔亟时,往往不免,故发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发行员外更设监查员,此监查员须与地方利害最有关係者。因军队之财取之地方,而发行军事用票,尤与地方财政大有关係也。债主捐主,皆会负担军餉者,倘再遇滥发,则受累更甚,故择其负担最巨者十人為监查员,凡发行军事用票,必须得其许可。 如票数祇较作按之数加一倍,则足以资对换週转一。滥发则军队人民立受其害,故要阻止之。
八、发行员未经监查员会之认可,不得发行军事用要。
九、凡经监查员开会决议,反对途额滥发军事用票者,军都督不得强行之.
十、军事用票,每张银额最多不得过佰圆,最少不得过壹圆。
十一、军事用票之形式如左。
十二、军事用票须照每张定额使用不得跌价。
十三、发行军事用票之后俟将来军政府舆该军会合时,由军釅府调查该局发行票数。如与第三条定额相符,军政府下令将发行之票对换收还。
说明:军事用票发行之后,流通市面,与实银同一使用。然其本体无真价,不过代表实银,不能永久,必须有收还之法。惟军需浩繁,军事用票,祇能用於权力所及之地,其与外圃交涉,仍须用实银。故定颇难常储实银,以备与人民对换,必侯与军政府会合之后,始由军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惟必须所发之票,不途第三条的定额(郎有十万圆之作按,始发行二十万圆之票),始能收回;否则军政府亦不能填滥发之壑,故滥发之弊,足使财政混乱,不可不慎也。
十四、军政府下令后,人民则凭军事用票,换回相当之实银。其详细规则,军政府临时定之。
十五、军政府所到之地,凡平日清政府所发行之纸币(银纸),概作為废纸。
十六、凡军中捐输,该军主必须将军事用票缴回因粮局,不得将现银缴交。
说明:军事用票,欲流通市面,必须设此法。例如捐主捐十万圆,缴纳时如必补军事用票,则不得不将现银兑换军事用票,始能缴纳。则军衣事用票,有不宜能不流通之势,否则发行局自发行,人民自不使用,军事用票,失其效力矣。
孙中山对货币体系的认识是很了不起的,在总结一无政权,二无银行,三无物质抵押的前提下发行债券的经验。他的货币思想最后还是实现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用票的发行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写入同盟会总章执行,最后的回收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