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17~19世紀荷蘭殖民者對印尼進行經濟掠奪和殖民擴張的機構。即荷蘭東印度公司。自1597年滿載香料的荷蘭船隊首航印尼獲得鉅利後﹐荷蘭商人紛紛派遣船隊前往印尼從事香料貿易。為了避免競爭﹐1602年3月荷蘭為因應各國的競爭,將相關從事海外貿易之公司合併組成聯合東印度公司﹐以建立對香料貿易的壟斷。
公司董事會由荷蘭 6個有關地區的商會代表組成﹐日常事務由17人組成的理事會負責﹐總部設在阿姆斯特丹。根據同年荷蘭議會授予的特許狀﹐聯合東印度公司不僅是擁有從好望角至麥哲倫海峽廣大地區貿易壟斷權的商業公司﹐還是一個擁有國家權力的殖民機構﹐有權從事戰爭﹑擁有武裝﹑修建堡壘﹑發行貨幣﹑任命官吏﹑締結條約和設置法官。1610年公司在印尼設立總督﹐統管公司在亞洲的各項事務﹐並建立東印度委員會輔助總督工作。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目標是在印尼建立殖民據點﹐以壟斷香料貿易。公司使用賄賂﹑屠殺等手段鎮壓當地人民的反抗﹐排擠英﹑葡等國勢力。在17世紀中期完成對香料貿易的壟斷和香料產地──馬魯古群島的控制。17世紀60年代後﹐公司活動轉為殖民擴張。到18世紀﹐公司在爪哇確立了殖民統治﹐並在蘇門答臘等外島海岸地區建立根據地。公司在政治上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建立公司直轄地和藩屬土邦兩種佔領制度。在經濟上﹐實行壟斷貿易和強迫供應﹐實物定額納稅﹐咖啡強迫種植制和販賣奴隸制。軍事上﹐實行僱傭兵制度﹐以雅加達為總部﹐在重要地區派駐重兵﹐在殖民據點設防築壘﹐同時派出軍隊控制藩屬土邦。
公司的殘酷剝削遭到印尼人民的不斷反抗。18世紀末﹐公司在印尼人民的沉重打擊下﹐連年用兵﹐戰費支出浩大﹐供應產品量急劇下降﹐負債纍纍。與此同時﹐在爭奪海上霸權的鬥爭中﹐工業資本的英國戰勝了商業資本的荷蘭﹐後者喪失了海上貿易的壟斷權。和英國在1853年發生的印度革命抗英事件相似,1795年荷蘭爆發革命﹐次年建立的巴達維亞共和國(英國則將印度納入大英帝國版圖)取消公司的17人理事會。1800年1月1日公司正式被解散(英國東印度也面臨相同命運)公司的領地和財產歸荷蘭政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