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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2010-12-05 17:25:28

       与慧定的纠纷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工作人员到底什么态度,相信你们比我还清楚~现在我的钱在贵公司的安之内。我现在提出以下建议,请公司管理层研究好,给予我答复:
       我的一部分证据已经在http://bbs.chcoin.com/show-3208724.html里体现,相应法律章程我已经给贵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短信过,而且在我的投诉贴里面已经详细说明了。
    1、如果认定慧定在古泉社区内所出售假金银币的行为不违法,我安之仍然有效。具体地址需要我回北京后告知~我的钱反正在贵公司的安之内
          慧定的物品真假,我投诉贴里面他的短信照片什么已经证明了。
          因为现在物品还是在慧定那里,所以我没法付款。
        
    2、如果认为慧定行为违法,请给予相应处理,请及时退还我的钱。

      如果园地有异议,请回复。或者电话给我。我不想再投入精力在这个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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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发表于2010-12-05 17:33:33

        [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正式贴出相关法律条款,请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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