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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2010-11-03 19: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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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网资讯 > 大陆 > 正文最高院: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定诈骗罪2010年11月03日 19:08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新华北京11月3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对伪造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两个方面均与伪造货币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以诈骗罪追究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

    2021-12-17 转正
    离线 胡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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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发表于2010-11-03 19:44:01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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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发表于2010-11-03 19:55:14

    "以使用为目的" 怎么理解?是用来买米?还是用来买人民币?还是用来送礼行贿?还是用来砸人?

    离线 tanzh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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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发表于2010-11-03 20:18:17

    中国的法律,
    很多是摆摆样子的,
    逻辑性差,
    可操作性弱,
    基本上接近于一张白纸,
    怎么解释,怎么使用?
    各级司法部门的执法者谁办案谁说了算,
    一个简单的量刑方面,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如何界定?
    甚至有的法律,
    各地的解释都有不同...
    这一点也是我国特色.
    也是人治的特色。
    ——将来如果立法严谨,
    执法者可自由操纵的地方很少,
    办案也就没有了好处。
    估计到那时,
    就没人高兴在公检法工作了吧?

    离线 方与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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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发表于2010-11-03 20:59:07

    中国的法律,
    很多是摆摆样子的,
    逻辑性差,
    可操作性弱,
    基本上接近于一张白纸,
    怎么解释,怎么使用?
    各级司法部门的执法者谁办案谁说了算,
    一个简单的量刑方面,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如何界定?
    甚至有的法律,
    各地的解释都有不同...
    这一点也是我国特色.
    也是人治的特色。
    ——将来如果立法严谨,
    执法者可自由操纵的地方很少,
    办案也就没有了好处。
    估计到那时,
    就没人高兴在公检法工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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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发表于2010-11-03 21:07:42

    给造假者一个真正的“名分”也算件好事。

    2021-12-17 转正
    离线 cha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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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发表于2010-11-03 21:11:36

    学习

    违规记录:拒绝安支,交易需谨慎2022-10-7
    离线 青铜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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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发表于2010-11-03 21:14:17

    学习了!

    离线 tanzh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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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发表于2010-11-03 22:21:55

    发在这个区错了,应该在闲情逸致版块..

    离线 直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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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发表于2010-11-04 08:11:44

    关键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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