卭州 惠民監以年數為序列的鑄幣,晚於利州 紹興監。紹興監鑄幣序數從四六~六二,惠民監鑄幣序數從卅四~四四止。邛州 惠民監再度復置於南宋 紹興卅一年(1161年),到慶元元年(1195年)剛好是建廠第34年,其後鑄幣背文序數從卅四開始。其中慶元元寶是卅四~卅七,嘉泰元寶接著由卅八~四一,再接著開禧元寶由四二~四四止。 這些數字以往考証認為是鑄造時的紀笵數或其他,例如 : 清 吉金所見錄 :「慶元錢……將三字置於穿上作「川」耳……元寶將三字豎置穿上,種種不經,殊不可解。」又日本 平尾聚泉的南宋泉譜凡例 : 「蜀地所鑄之慶元錢,背穿上有川字,乃地名四川之一字。背穿左右分書世五、世六、世七乃記笵之序次,又背穿上橫書川三、川六者,乃併合地名及紀年,穿下橫書世七者,乃記笵之序次者。」以上將川字、川六的解釋正確 ; 但是,將卅五、卅六、卅七,誤認為是紀笵之序次,這就錯誤了。 宋代鑄錢在背文上加鑄皇帝號為紀年的數字為序列,始於淳熙七年(1180年),所鑄銅、鐵幣皆遵照辦理,全國統一規範 ; 為獨四川錢監,淳熙時未於背文加鑄紀年,到紹熙元年(1190年)起,利州 紹興監以錢監鑄幣建廠46週年為紀,開始以四六為背文紀之始。爾後,每更一年則易數序四七、四八…等。到了慶元元年,因惠民監再度恢復鑄幣,循紹興監之例,以建廠34週年為紀,鑄慶元元寶背文穿下書「卅四」,也是每更一年易數序之。也就是說,四川一地的鑄幣,面文依帝號名更之,背文之數序則依鑄錢監自己的建廠年限書之,自成一格,和中央所規範不同。這種特殊原因是什麼呢?是當時的政治因素。 吳价 吳璘都曾任四川宣撫使,去世後追封為涪王、信王。其侄吳挺任定江軍節度使,所部精兵五、六萬,雄踞川 陝,實際己成一個地方軍閥。淳熙九年留正任四川制置使,上奏 :「慮吳氏世將,謀去之…(留)正言 : 西邊三將,惟吳氏世襲兵柄,號為 : 吳家軍,不知有朝廷。」(宋史 留正傳),又「趙汝愚為從官尉,每奏吳氏世掌蜀兵,非國家之利」(宋史 張詔傳)。吳挺把持下,四川 利州 紹興監於紹熙元年(1190年)鑄造紹熙元寶,不以紹熙紀元鑄「元」字,而以紹興監鑄幣第46年為紀年,是藐視宋光宗的行為,可是南宋小朝廷要依靠吳挺兵力守衛川 陝,對其不法行為,不敢制裁、指責。反而「光宗即位,御筆獎勞。」「光宗賜內府珍奇,以示殊禮。」(宋史 吳挺傳)。 直到開禧二年(1206年)十二月,吳曦(吳挺之子)出賣四川,投降金國,公開叛變。南宋政府大為驚惶,還準備承認他稱「蜀王」。開禧三年二月十九日內部兵變吳曦死,三月三日四川轉運使徐景望於利州平定叛亂,處死吳曦妻小,親昆弟除名勒停,吳璘子孫,並徒出蜀,鏟除了吳氏80年的軍閥勢力。四川 利州 紹興監、邛州 惠民監不敢再擅自用本錢監鑄幣年數為文,從嘉定元年(1208年)起服從中央政府,按規定以嘉定紀元鑄幣,造背文「利壹、利貳…西一、西二……。」,這是當時的歷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