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山东省邹城市刘某卫事件的完整后续
事情的起因是2023年8月24日至9月11日,我在微信上购买了刘某卫4枚古钱币,合计金额2848元。2023年9月13日晚上收到快递,发现有一枚被他私自调换了,我要求他退款,不退,且将我微信拉黑。我将以上情况在2023年9月13日发至古泉园地论坛将其曝光,后刘某卫在论坛回帖中展示警用XX与警徽图片。
2024年2月26日,我将该事件整理成举报材料提交至邹城市纪委监委,2月28日电话联系纪委,3月8日上午邹城市公安局派警力至刘某卫家中搜查,未发现相关警械,同时证实刘某卫非警务人员。
3月8日周五19:12分,我接到刘某卫电话,称愿意退款,当天晚上将2848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我,3月9日上午我将4枚钱币用顺丰快递寄出,3月11日刘某卫确认收到。
3月11日,刘某卫在微信中承认以下事实:1.垃圾短信轰炸我;2.不断尝试登录我古泉园地账号意图删帖子或者盗窃我园地内的资金;3.冒充邹城市公安局警察在帖子内公开亮警徽和警用XX威胁恐吓我。
3月12日,经过协商,收到刘某卫微信转账4000元赔偿款,我与刘某卫达成和解,书写一份说明书提交至警方,此事件至此结束。
以上内容为此事件全部,由于刘某卫积极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因此我在保留全部证据的前提下,对涉及到隐私的信息图片、包括我手书的“不予调查处理说明书”、相关单位开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不做展示,只发布微信转账记录作为佐证。
原帖子3月12日园地以涉及隐私信息为由屏蔽,有站内短信通知。
涉事罗汉钱经过双方沟通,原为他人物品,刘某卫转发图片售卖,收款后发现该枚钱币原货主已经售出,但是又不愿意向我告知实情并退款,由此引发后续种种。
此事件至此说明完毕,感谢各位泉友的关心与支持,感谢邹城市纪委监委、邹城市公安局相关同志的认真工作。
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海阔天空。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情节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情况,法律将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