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2日,著名歌唱家魏松乘坐海博公司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途中与一辆拖车相撞,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魏松面部受伤。魏松将海博出租车公司和拖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70余万。2008年9月3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魏松的代理律师富敏荣接受新民网采访时认为,魏松受伤后,导致多个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商业演出无法履行,损失演出费50余万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来承担。而魏松嘴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作为一名歌唱家,为了以后的演出形象考虑,要求两被告赔偿整容费10万元。而且,魏松作为一名歌唱家,他嘴部受伤,对其精神影响很大,因此特别提出高额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两被告海博出租车公司和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则认为,魏松的演出合同的真实性被告无法验证,是否真的造成损失无法确认。被告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军对新民网记者称,魏松的精神赔偿按照歌唱家的身份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应当依照伤残等级来认定,按照魏松的十级伤残等级,一般应认定为5000元。
两被告是否应当赔偿魏松商业演出的损失成为本案的最大焦点。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建成告诉新民网记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的预期损失。本案中,魏松乘坐出租车,与海博出租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魏松当然有权提出对预期损失的赔偿。但是陆建成律师同时指出,合同法同样对可以赔偿的预期损失有严格规定,那就是侵权人必须明知会造成被侵权人的这种预期损失。由此看来,魏松要求两被告承担预期损失的理由就略显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