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风/文
我发现,在古泉园地,很多泉友把所谓“老规矩”奉为圭臬。“老规矩”有很多,时至今日,核心的其实就一条:买东西纯凭“眼力”,即使买到假货也不能要求卖家退货。
所谓“售出不退”,无疑是对卖家,尤其是售假卖家的保护。这不奇怪,因为那些所谓“老规矩”的制定者本就是古玩商或者说古玩同业公会,没有买家参与。作为卖家,当然最希望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此结束交易,免去提供售后的麻烦。这不由不让人怀疑,现在一口一个“老规矩”的人,是不是大都为职业卖家?反正我是把开口闭口“老规矩”的卖家直接拉黑,不敢和他们做交易。
当然,支持“老规矩”的人里也不乏买家,他们不是甘心做冤大头,只不过自信经验丰富,“眼力”过人,认为自己只会捡漏,不会上当——上当了,可能也羞与人言,打掉牙和血吞了。
真正的“老规矩”并不排斥退货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几乎所有信奉“老规矩”的人,可能都误解,甚或曲解了“老规矩”。
陈重远写过不少关于古玩的书,其中有一本《古玩史话与鉴赏》。在《古玩行业的经营和行规》一节里,陈重远说“卖货不骗人、买货不受骗的古董商极少”,然后区分了“被迫骗”和“主动骗”。
简单来说,卖家不知道手里东西真伪、价值时,东西被人买走,买家无论捡漏或打眼,“统不能称之为骗人或受骗,双方都认为是眼力问题”。卖家要是明知道东西不真,还去忽悠别人以真品价格购买,那就是名副其实的行骗了。按陈重远的说法,“不论被迫、还是故意,骗人在行规中不禁止,也不认为可耻”。只是很显然,古玩行“老规矩”仅仅把“被迫骗”看作纯粹“眼力”问题。
有朋友可能要问,“陈重远是谁?他说的就准吗?”大家放心,我作为一个多年以历史为业的人,不可能乱引材料。民国时期,陈重远的伯父在琉璃厂开过一家古玩店,他从小在店里当学徒。上世纪80年代,陈重远又花4年多时间走访古玩界老人,收集大量材料后才写成《古玩史话与鉴赏》。
接着上面的话说,那一个人被迫或主动被骗之后,按照“老规矩”,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至少一些时候是可以的。邱震生写过一篇《古都的文物业》,提到一些古玩行的经营规则,比如过去每年春秋两季,外地古玩商会到北京琉璃厂参加“窜货场”,同行间买卖一些物件,很像现在的交流会。
公会规定,“窜货场”要以“买卖公平,双方有利”为原则,不得坑害对方。古玩商打眼之后,“宁可把伪品锁放起来,也不肯出示于人,免得名声再受影响”,“至于经伙计手买来打眼货,或被‘砸浆’(超过所值),可由公会调解委员会出面,要求对方让价或退货。目的是维持伙计‘饭碗’而出此。”
这位邱震生的来头比陈重远更大,他是民国古玩界的传奇人物,从小在琉璃厂的虹光阁学徒,1944年创办宝古斋。1956年,宝古斋被公私合营,至今犹存。
从上面陈、邱两人所说,我们可以知道,按照所谓“老规矩”,行外人遭遇卖家的“被动骗”,很多时候的确只能自认打眼,算是交了学费。但是,还有一些卖家拒绝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民国时期,杭州著名书商朱遂翔曾收到一部元刻《六子全书》,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藏书家傅增湘。傅增湘精通版本目录学,回家后仔细翻阅,发现这是一本明人伪造的元刻,于是写信告知朱遂翔。朱老板二话不说,立刻汇回300元书款,同时交代,《六子全书》留给傅增湘随意处置。
朱遂翔退款一事,出自浙江图书馆馆长储树青所写《民国杭州旧书业》一文。朱遂翔经营抱经堂书店,与孙殿起齐名,也属古玩从业者;傅增湘更是琉璃厂的常客,他们都没在意什么“买定离手”。
三个故事讲下来,不用我多说,大家也明白了,即便是遵从“老规矩”的民国古玩商,也不是绝对的售出不退。至少,古玩商对买家的“主动骗”、古玩行内人之间的交易、对自己要求比较高的古玩商,都接受退货。某些卖家打着“老规矩”旗号奚落合理退货的买家,其实根本没懂“老规矩”。
错误坚持“老规矩”可能涉及诈骗
古玩行“老规矩”当然有它的价值,但不是在今天。在前现代社会,没有文物法,没有消费者保护法,没有第三方支付,更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款,只有行业内的人达成一套共识,才能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可是,正如我开始时说的,这是卖家的共识,刻意忽略了买家利益。
在过去,古玩是小众行当,买家基本是官员、富商、文人之类,经手的东西多,鉴赏经验丰富,也花得起学费,不难默许古玩行内定的“老规矩”。现在不同了,收藏日益大众化,我这样的小白玩家越来越多,自然无法认同“老规矩”,而希望平台或规则予以保护,尽可能地少买假货。
一些卖家为了减少退换货,甚至标明不卖小白。真要只有懂行的人玩,口口声声“老规矩”的人就开心了吗?肯定也不是,他们还要卖货,还要换藏,没了小白,淘汰下来的东西处理给谁呢?某些卖家坚持“老规矩”的目的,无非是既想把次货或假货卖给小白,又要防止他们发觉后退货。
当然,绝大多数卖家都愿意遵守平台规定。我买东西不算少,在闲鱼、在微拍、在园地,除有一两次遇到卖家强硬不退货之外,其他时候自愿补贴一点运费或辛苦费,都很顺利地退了。对于极少数蛮不讲理的卖家,第一次交易也是最后一次交易,后续不可能再去看他们的东西了。
假如卖家一定拿他所理解的“老规矩”说事,而我又一定要退的话,怎么办?那只有拿法律来解决了。法律承认古玩的特殊性,毕竟只有量产、做标准化的东西,才可以建立优劣与否的标准。但这不意味着古玩从业者就能自搞一套“老规矩”,在网上、线下随意兜售假货,逃脱法律监管。
2005年,深圳律师老孟以21.5万元购买了两件瓷器(卖家声称为宋代汝窑和明代民窑),后被证明为仿品。老孟开始表示愿意交点“学费”,以15万元退回,被卖家拒绝。老孟没办法,只能向“老规矩”发起挑战,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最终,法院判处卖家退还21.5万元货款并赔付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卖家明知是赝品而编出一套说辞,诱使他人高价购买,甚至可能构成欺诈。2007年,南京宣判了“全国首例赝品古玩案”,秦华阳兄妹因把一批低价购买的古钱币仿品,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当地藏家,构成诈骗罪,被判处退还赃款,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处罚金5000元。
不过,卖家在交易中保持沉默,刻意隐瞒一些信息(比如来历、来价等),以让买家下手;或者买家明知物品值钱而以低价购买(即捡漏);或者买家、卖家不知物品真假而达成交易(卖家明确表示不保真,而买家人相信为真)——三种情况下,双方都不涉及欺诈。
大家有没有发现,目前法律对古玩行的规定,其实和陈重远所说几乎一致,即“被迫骗”属眼力问题,完全可按“老规矩”处理;而“主动偏”则没有这样简单,在现代社会更涉嫌违法。
如何平衡“老规矩”和法律
写完前两部分,我觉得第三部分有点多余,因为“老规矩”与法律其实不怎么矛盾,不过是有些人曲解“老规矩”,才让它们看起来似乎不相容了。仔细一想,似乎还是有些余意可以聊聊。
晚清、民国时候,藏家要出货,基本都是卖给古玩商,买家和卖家分得很清楚。现在电商这么发达,以古钱币来说,多数藏家都会在闲鱼或园地出一些货,以求“以藏养藏”。因此,买家与卖家不再有明确界限,藏家也兼具了古玩商身份。大家可能还记得,按照邱震生的回忆,古玩界所谓“老规矩”之一是同行间不能相互坑害,且打眼后可以退货,那闲鱼或园地卖家要是遭遇坚持“老规矩”的人售假,就能以同行身份要求退货了——不知道这些人是否可以同意?
其实现在从正反两方面去套“老规矩”都没什么必要,因为大家都在电商平台上做生意,守平台的规则就好了。在微拍、园地、华夏买到东西,发现实物与卖家描述不符,可以直接退货;在闲鱼遇到问题,则可以交给小法庭去评判。无论买方、卖方,只要违反平台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信奉自己所理解“老规矩”的卖家,可以去和同样信奉的买家交易。对了,如果觉得电商平台规则不合理,大可主动离开平台,到古玩市场去摆地摊,那里可以合理利用“老规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必等买家确认收货,不必怕买家给差评,也没有直接转评级。
最后友情提醒,卖家如果一定要在口吐莲花之后,错误地坚守“售出不退”的“老规矩”也没问题,但请做好违法被罚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