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07民初5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古泉园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700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华与被告长沙古泉园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泉园地拍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鄂0107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古泉园地拍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鄂01民终360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107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被告古泉园地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张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款计人民币4.6万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购买款计人民币13.8万元,本项共计人民币1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被告在其官网上发布消息,称将于2018年10月12日举行古泉园地拍卖会(现场与网络同步),该拍卖会分为现场拍卖和聊天室参拍。随后,原告以网络形式参拍,该拍卖会中,原告看到一枚“至正之宝背吉权钞壹钱五分”古钱币,该币编号bx39j,该币介绍中称“边有裂”。最后经多轮竞价,原告以人民币4万元竞得该古钱币。2018年10月14日,原告将竞拍款4万元,连同手续费0.6万元,共计4.6万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了被告公司。2018年10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以顺丰速运专递给原告的拍品。原告收到该古钱币拍品后,无意中检查发现,该古钱币有三条裂纹,裂纹不仅伤及钱币的外边,更深入钱肉。该现象完全不符合被告对该古钱币描述介绍的所谓“边有裂”,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在故意隐瞒该币的损毁现状,达到高价出售钱币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古泉园地拍卖公司辩称:1、被告是经合法审批成立的拍卖公司,取得了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经湖南省文物局下发了有效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多年来一直诚信经营,从未有诉讼案件发生,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2、被告举办的“长沙古泉园地2018秋季钱币银锭杂项拍卖会”的举办及拍卖会上拍卖的695件拍卖标的是经湖南省文物局审核批准的,且全部拍卖标的均由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进行了实物鉴定,拍卖标的的描述和介绍合法合理;3、涉案第238号标的由于存在裂纹而导致其价值低于同类币种不存在裂纹的价值,因此其实际现场起拍价格、图录中的预估价值、实际成交价格均显著低于同类币种不存在裂纹的价格,至于裂纹所处的位置对其价值影响并不大、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关键。而且,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若该币无裂则市场价格在10万元左右,被告在官网及图录等的介绍及描述与实物一致,符合客观实际,且被告将该拍卖标的存在裂纹的事实放在介绍及描述的第一项同时在预展期内每位竞拍人均可现场查验实物,被告从无任何恶意隐瞒的故意、也无欺诈的事实;4、原告作为长期进行艺术品及文物收藏的人员,其在注册成为被告公司会员时就已经详细阅读知悉并同意《古泉园地服务条款》、《古泉园地交流规章》及《古泉园地现场大拍拍卖规则》的内容;另外,文物艺术的真伪及价值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竞拍具有风险性,原告作为竞拍人更应持审慎态度,亲自对拟竞拍标的进行认真鉴别,且原告作为具有数年参拍经历的竞买人,应对拍卖行业的交易规则十分熟悉,在被告多处提醒和告知预展期、明确注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应对自己的出价及对拟竞拍标的的状况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5、文物钱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尽到了如实披露义务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的风险;另外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收到钱币之后进行了合理的保管和收纳、尤其在涉及诉讼情况下没有对钱币进行提存或公证,涉案钱币的现状不符合拍卖当时状况,即使存在其他缺陷或裂纹也不应由被告方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古泉园地拍卖公司是经湖南省文物局批准的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2017年4月26日原告张利华以网名“动力源”注册为被告公司的会员。
2018年10月1日,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拍卖信息,将举行古泉园地2018秋季钱币银锭杂项拍卖会,拍卖会分为现场拍卖和聊天室参拍,网络预展时间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现场预展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拍卖时间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开始(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地点长沙潇湘华天大酒店五楼湖南厅。该次拍卖会上共计拍卖695件拍品,湖南省文物局2018年9月10日以湘文物博(2018)40号文件批准举办此次拍卖会,该文件第四条载明:“本批复不作为对上述标的真伪、年代、品质及瑕疵等方面情况的认定依据。”695件拍品中包含编号为bx39j(古泉园地拍卖图录238号)元朝“至正之宝背吉权钞壹钱五分”古钱币一枚(以下简称古钱币)。该枚古钱币在被告制作的《古泉园地2018秋季钱币银锭杂项拍卖会》(以下简称拍卖品图录)序号为238号,该拍品上注明“边有裂,美品”。在被告拍卖品图录的最后,拍卖规则第五条瑕疵担保注明: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2018年9月18日11时23分,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秋季大拍图录已出,请原告提供收件地址。2018年9月18日14时,原告回复邮寄地址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1105室。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以现场与网络同步的方式进行,原告以网络形式(聊天室)参加拍卖,经多轮竞价,以4万元价格竞拍购得238号古钱币。2018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竞拍款4万元及拍卖佣金0.6万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以顺丰速运将该枚古钱币邮寄至原告。原告收到该枚古钱币后,自行前往武钢医院经X光检测,发现该枚古钱币内部(钱肉)有三条裂纹,遂于2018年10月17日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奉小青发出退货申请,要求退款金额4万元,退手续费0.2万元。退货项目:元至正之宝背吉权钞壹钱五分。买家备注:原拍卖说明仅注明边有裂,按正常理解“边有裂”应指钱币外廓或边缘有裂纹,实际货物到手后经X光片可清晰看到不仅钱币边缘三处有裂,且裂纹深入钱肉,严重影响了该钱币收藏价值。鉴于以上钱币拍卖时未将裂纹情况如实详尽告知,导致影响到其实际价值,现要求退货并返还相应佣金。另:X光片怎样传给您。被告工作人员在卖家备注中注明:抱歉,大型拍卖不能办理退货,请您谅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在被告制作的2018秋季拍卖会拍卖品图录中,元代参拍的古钱币共有14枚,其中编号228、231、232、233、234、235、237、239、240、241、242、243均经过X光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拍卖品图录中予以注明。未经过X光检测的古钱币为编号236(注明为极美品),案涉编号238古钱币(注明边有裂,美品)。庭审时,被告称正是因为涉案拍品已有肉眼明显可见的瑕疵,即边有裂,故已无必要再进行X光检测。此外,被告称其已于2018年9月26日向原告邮寄了秋季大拍图录,并提供了邮件查询信息,但原告代理人称原告本人并未收到拍卖图录,虽然原告曾收到过被告邮寄材料,但已不记得邮寄材料的具体内容。
再查明,在(2018)鄂0107民初3626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该枚古钱币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1、该古钱币边是否存在边有裂;2、该古钱币钱肉是否存在条裂纹;3、裂纹的条数及深度。因鉴定费用过高,后撤回鉴定申请。本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武汉市第九医院放射科对该枚古钱币进行X光拍照,但被告当庭表示拒绝。经武汉市第九医院放射科对该枚古钱币进行X光拍照,X光片显示的结果与原告诉讼前自行拍照结果一致,该枚古钱币有三条深入内部(钱肉)的裂纹。
以上事实有被告公司信息、被告官方网站在线拍卖信息、被告官网聊天室拍卖记录及拍品照片、原告在线支付记录及顺丰速运专递单、编号bx39j古钱币检查结果图片2张、古钱币各部位称呼的百度搜索纪录、退款退货详情(截图)两份、古钱币品相的标准及对价值影响的网页资料、编码为4303461100002018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湖南省文物局下发的编号为湘文物拍字(2018)第01号《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湖南省文物局湘文物博[2018]40号《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对长沙古泉园地拍卖有限公司“长沙古泉园地2018秋季钱币银锭杂项拍卖会”拍卖标的的审核批复》、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关于古泉园地2018秋季拍卖会第238号拍品的鉴定意见》、古泉园地第238号拍品的网站信息截图和《古泉园地2018秋季钱币银锭杂项拍卖会图录》及图录快递单、“动力源”(真名张利华)在古泉园地网站的注册信息及身份证信息、“动力源”(真名张利华)签收拍品的快递信息及快递单、“动力源”(真名张利华)在古泉园地网站的会员级别及成交订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3256号公证书、电子邮件截图、拍卖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中,古泉园地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张利华作为竞买人和买受人,双方系拍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拍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古泉园地拍卖公司称其已通过拍卖品图录、网站公示、拍卖现场宣读等方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次拍卖采取现场和网络同步的方式进行,根据拍卖行业习惯,现场拍卖拍卖师在拍卖之前会宣读竞买须知,声明不保证拍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结合被告网站公示内容及拍卖图录,足以认定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瑕疵说明义务。此外,根据竞拍流程,原告可通过参加被告对拍品的预展,查验拍品,对拍品的品质和真伪自行判断,或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综上,被告举办的专场拍卖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瑕疵声明义务,对拍品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拍品存在肉眼可见的瑕疵,即边有裂,故被告未对其进行X光检测,亦符合常理,原告仅提供网页查询资料证明钱肉有裂会导致其价值贬损,依据不充足,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利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张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曾亮
人民陪审员曾巧平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