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3卷载:
议政府以"當百錢鼓鑄事, 收議書入"啓: "判府事趙斗淳以爲: ‘歷代錢法通變, 多出於不獲已。 輕重大小, 驟易之際, 民或不便而不信, 其弊也。 或而閼無已, 則姑試以當十, 觀其流通, 先其輕而驗其重也。 無論當十、當百, 用功簡而爲利甚鉅。 遊手盜鑄, 將日獲倍蓰之利息, 非誅戮所禁。 此臣之所甚慮也。 伏候上裁焉。’ 右議政柳厚祚以爲: ‘制國用, 量入爲出, 古今天下之常理。 憂虞纔經, 公費日滋, 國計之艱絀, 民生之困瘁, 莫今時若。 宜先講究其裕財紓力之策, 而顧乏經濟, 夙宵憂懼。 左揆之請鑄當百錢, 實是證古酌今之訏謨也。 第其流布通行, 雖責於有司措處, 出入節用, 亶在乎克軫大易。 所謂理財之方, 國用可贍, 民産可資。 臣無容他見。 惟願博詢而裁處焉。’ 判府事金炳國以下議同。"敎曰: "鑄事僉議如此, 令度支專管擧行。 處所禁衛營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