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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泉共眠兄弟,不必太伤和气,区区一小钱。所谓跟帖确认是指楼主跟帖确认给某人,确认后不能反悔。楼主没有确认,出价不算!裕民兄也没有错啊,呵呵,又不是竞标啊!若是竞标,你价高就你得!现在谁确认在前,就是谁的。小丫兄确认在前,裕民兄高兴,爱确认给他300,都无人有权干涉啊!如果裕民兄确认的是你,他再反悔,那就是他不对。是以跟帖确认为主的,严格来说,短信确定都是无力的,因为,没有公开公平!不管如何,不必为了一个小钱这样说话呀!好品是不断涌出来的啦,再找一个,不难。[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8 23:54: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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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标价450,别人发了个贴还价400,我可以信你说的小丫发信息,给你450元,但是在你们商谈的过程中我这边已经直接按450的价格确认了,你搞不清楚交易流程和规则,事实上到现在还是如此,很明显对方加了钱给你,所以你确认给了他,讲信誉的泉友看了都明白的!这个你卖给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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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走边看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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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那句话 我比450多卖了一分钱 我全家死光光!!! 我答应他时我没看见你跟帖!等我确认时看见了!! 我想~刚刚答应人家了也就不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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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是个讲信用的买家,与泉共眠也真是喜欢这个河百的,估计双方是不是沟通不够!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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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对《合同法》粗浅的认识,本案例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判断如下:1、首先排除掉你们之间所有短信的作用,理由是园地规定以跟贴为准。2、楼主在一楼的贴子属于“对商品标价陈列”,我国合同法视这种情况为楼主的“要约”。3、五楼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与主贴要约中的标价“450”不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合同,需要由楼主同意后(同意也就是对这个新要约的承诺)才能生效,否则自始无效。4、在楼主对小丫泉友的新要约承诺之前,楼主原来的要约也就是“咸丰河百卖450元”依然有效,所以六楼“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没有毛病要了!”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该泉品有毛病),这时,楼主作为要约人必须履行合同,也就是必须将该河百卖给“与泉共眠”泉友。因为一楼的要约和六楼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这个合同在“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时候已经成立。 楼主的信誉应该没问题,可能是对有关法律不太清楚,当然也可能是我不清楚,斑竹查查合同法,看该怎么办。
本版小胡斑竹正好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业,现在法院工作,应该来给个解释。
以下是引用可欣在2007-11-29 13:52:00的发言:以我对《合同法》粗浅的认识,本案例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判断如下:1、首先排除掉你们之间所有短信的作用,理由是园地规定以跟贴为准。2、楼主在一楼的贴子属于“对商品标价陈列”,我国合同法视这种情况为楼主的“要约”。3、五楼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与主贴要约中的标价“450”不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合同,需要由楼主同意后(同意也就是对这个新要约的承诺)才能生效,否则自始无效。4、在楼主对小丫泉友的新要约承诺之前,楼主原来的要约也就是“咸丰河百卖450元”依然有效,所以六楼“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没有毛病要了!”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该泉品有毛病),这时,楼主作为要约人必须履行合同,也就是必须将该河百卖给“与泉共眠”泉友。因为一楼的要约和六楼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这个合同在“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时候已经成立。楼主的信誉应该没问题,可能是对有关法律不太清楚,当然也可能是我不清楚,斑竹查查合同法,看该怎么办。哈哈 学问人啊 我听大家和斑竹的 实在不行拍卖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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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
唉,他是专门搞清钱的,明天再给您找个,都别上火了,
以下是引用可欣在2007-11-29 13:52:00的发言:以我对《合同法》粗浅的认识,本案例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判断如下:1、首先排除掉你们之间所有短信的作用,理由是园地规定以跟贴为准。2、楼主在一楼的贴子属于“对商品标价陈列”,我国合同法视这种情况为楼主的“要约”。3、五楼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与主贴要约中的标价“450”不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合同,需要由楼主同意后(同意也就是对这个新要约的承诺)才能生效,否则自始无效。4、在楼主对小丫泉友的新要约承诺之前,楼主原来的要约也就是“咸丰河百卖450元”依然有效,所以六楼“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没有毛病要了!”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该泉品有毛病),这时,楼主作为要约人必须履行合同,也就是必须将该河百卖给“与泉共眠”泉友。因为一楼的要约和六楼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这个合同在“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时候已经成立。楼主的信誉应该没问题,可能是对有关法律不太清楚,当然也可能是我不清楚,斑竹查查合同法,看该怎么办。以下是引用可欣在2007-11-29 13:52:00的发言:以我对《合同法》粗浅的认识,本案例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判断如下:1、首先排除掉你们之间所有短信的作用,理由是园地规定以跟贴为准。2、楼主在一楼的贴子属于“对商品标价陈列”,我国合同法视这种情况为楼主的“要约”。3、五楼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与主贴要约中的标价“450”不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小丫泉友的跟贴“400要了”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合同,需要由楼主同意后(同意也就是对这个新要约的承诺)才能生效,否则自始无效。4、在楼主对小丫泉友的新要约承诺之前,楼主原来的要约也就是“咸丰河百卖450元”依然有效,所以六楼“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没有毛病要了!”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该泉品有毛病),这时,楼主作为要约人必须履行合同,也就是必须将该河百卖给“与泉共眠”泉友。因为一楼的要约和六楼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这个合同在“与泉共眠”泉友跟贴时候已经成立。楼主的信誉应该没问题,可能是对有关法律不太清楚,当然也可能是我不清楚,斑竹查查合同法,看该怎么办。说的好!大家都来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