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3月16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才通知省博物馆:铜钱已用船运到了汉口扬子江冶炼厂。次日,省博物馆派人前往该厂了解情况,见所有铜钱已堆放在冶炼炉旁,正在筛去泥土,准备入炉。
为了保护文物,省博物馆紧急向省革委会文化教育局(1970年3月成立)报告,要求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将铜钱全部交文物部门清理后,再行冶炼。省文教局用电话向省革委会政工组作了汇报,并派人与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进行联系。生产指挥组没有同意这些意见,只同意派人去选标本。
当时,“文化大革命”正如火如荼,省博物馆专家们都作为“牛鬼蛇神”被赶进了“牛棚”。3月20日晚上,军代表在会上宣布:派一个小分队到冶炼厂去清理古铜钱,边回炉边清理,原先拉回的部分古钱(指1967年省博物馆派人现场清理带回的部分标本)也要重新清理;服从战备需要,不一定非要每样清300个。当时省博物馆保管部副主任陈上岷提出,要住在厂里清理一两个月,遭到拒绝,军代表认为每种留300个做标本足够了。
第二天,陈上岷和文物考古队队长谭维四等专家及工作人员由工宣队指挥长李佑堂带队,前往冶炼厂清理古钱。寥寥几人,面对如此多的铜钱,简直无从下手,然而厂方不允许延时。拣选标本工作还未开始,冶炼厂已开始将铜钱入炉冶炼。在此情况下,省博物馆又口头提出留两万斤作为选标本用,也未获同意。这样,省博物馆只好动员全馆力量,突击两天,赶着在剩下的零散铜钱里挑选了约30斤标本。
1971年8月13日,湖北省革委会向武汉、黄石市和各地区、县(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鄂革〔1971〕165号),称: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共有六条,其中第三条强调:“各地在工农业基本建设及国防施工中,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拆除、迁移时,应逐级上报,分别经中央和省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如新发现重要文物古迹,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教部门,派人鉴别处理。”
《通知》第四条明确了文物的归属:“地下文物概归国有。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挖掘古墓,盗窃文物。出土文物,一律交当地文教部门保管。各地人民银行,不要收购古代金银器皿;已收购的,应移交文教部门。”第五条规定:“各地清理查抄物资部门、炼铜厂、造纸厂、废品收购单位,对于收到的文物一律不要处理或销毁,应妥善保管,经当地文教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这一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许正是与黄石铜钱案类似的事件屡次发生,引起了省革委会的警觉和重视吧。然而,其时黄石的这批珍贵文物已经化为铜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