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东将自家的房子租给乙租客,房租500每月,室内有家具、家电提供给乙租客免费使用,租期一年。乙租客刚租了不到两月,收到甲房东通知:电视每天只能免费看一小时,如超出按照每小时2元收费;洗衣机每周免费使用一次,超出按每次10元收费。乙租客回应道:租房时你并未限制家电的使用时间、次数,现在提出收费,这是不诚信行为。甲房东想了一个理由说:隔壁老王家房子租给租客,租客不自觉,睡觉也开着电视,外出逛街时也不关,所以我要限制使用时间和次数,超出要收费。乙租客反复说明,我没有那种情况。甲房东不予理会,强行执行。于是乙租客一纸诉状,将甲房东诉至法院。最后法官判决:甲房东的收费属于违约行为,于法无据,应当停止执行。如果需要收费,必须在一年租期结束后,乙租客需要续租时明确告知,在其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续租,方可执行该家电超时超次收费条款。对于类似隔壁老王家租客的那种情况,房东可以和租客提出协商,讲明道理,请租客注意。或者在征得租客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收取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如果租客不同意收费,老王不能强收,也不能阻止家电使用。老王作为房东,应该能够预见到房客可能出现这种使用行为,本应该在租房时约定清楚。既然未作约定,可视为老王对这种使用方式的默认。王家租客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并无不妥。虽然从道德上来说,该行为应该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