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
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水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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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復罷政矣。
防止大觀折十錢的流出周邊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