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机构 民国初年,县署仍沿用清末旧制,惟知县改称知事。14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长公署,县知事改称县长。17年,县长公署改称县政府。内设秘书室、民政科、建设科、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另设清乡委员会与挨户团总局、警察所、财产保管处、县饷监理委员会。编制40人左右,即县长1人,秘书1人,科(局)长7~8人,科员14~16人,会计主任、会计员2人,督察2人,书记3人,巡官2人,密查1~2人(不含清乡委员会、挨户团、警察所等单位)。29年1月,湖南省实行新县制,各县政府编制增至70人左右(不含编外常请雇员)。抗日战争时期,各县政府机构变化频繁,不稳定。38年,各县政府机构趋于稳定。县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警察局、田粮处、司法处、会计室等部门。县政府编制仍为70人左右,即县长1人,主任秘书1人,秘书4人,科长5~6人.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1人,合作指导主任1人,指导员5人,督学3人,技工2人,技佐1人,会计5人,科员19~20人,事务员14~15人,雇员7~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