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原告昌◑◑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由:[url=http://www.lawxp.com/Case/?TopicId=1#list]民事案件[/url] >> [url=http://www.lawxp.com/Case/?TopicId=20826#list]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url] >> [url=http://www.lawxp.com/Case/?TopicId=132#list]合同纠纷[/url] >> [url=http://www.lawxp.com/Case/?TopicId=20683#list]借款合同纠纷[/url] >> [url=http://www.lawxp.com/Case/?TopicId=20687#list]民间借贷纠纷[/url]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灵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15-10-08审理程序:一审审理人员:桂云;杨建平;熊子兑秀;秦璠原始文档: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灵民初字第◑号
原告昌◑◑。
被告秦◑◑(曾用名秦红日)。
原告昌◑◑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桂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建平和人民陪审员熊孑兑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秦璠担任记录。原告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诉称,原、被告一直都是好朋友,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周转,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2年11月22日、12月13日、12月17日分别从云南省昆明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账户共计15万元(每次5万元)。因原、被告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故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