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 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 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 委员长身份督师 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 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 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 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4年,国民党“ 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院于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