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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普及:网购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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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kawin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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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2016-05-20 15:19:36

    人以信而立,商以诚为本。这是国人的古训,但却对信用缺失的现今尤为需要。
         如今,网购渐成时尚,不出家门便遍购天下。但因为不良商家的存在,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屡屡发生。鉴于此,同时也因为个人的关注和需要,特向大家普及一点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是网购消费合同,网购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依据《民诉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介绍网购消费合同发生纠纷时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相关知识。
        【法律依据】
       被告住所地: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消费者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经销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从而据此确定网购消费合同诉讼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该条的规定,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约定履行地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法定履行地则根据买卖合同标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将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确定为法定履行地。
          据此,买家在自己所在地即可将不良商家送上被告席。这一点,对受害者是更为有利的。

    — 此帖于 2016-05-20 15:29:23 被 kawindeng 编辑过 —
    离线 通宝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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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发表于2016-05-20 16:28:18

    自古有云穷死不做贼  屈死不告状 什么这法那法的 信者死 那玩意是某些人的游戏工具而已

    离线 kawin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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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发表于2016-05-21 11:58:58
    通宝教主:
    自古有云穷死不做贼  屈死不告状 什么这法那法的 信者死 那玩意是某些人的游戏工具而已

    穷死不做贼可以传扬,正所谓穷则独善其身。但屈死不告状不能苟同。
    古代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只能通过非法的私人手段。但现代社会不同以往,即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如果证据充分,胜诉也是绝对可能的,更别说双方平等的民事诉讼。先礼后兵,理、情、法、私....步步为营,让非法者无可遁行。总之,让恶人逍遥法外是可忍孰不可忍。
    德是为人第一准则,法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对德不遵者,口诛笔伐;对法不依者,依法惩之。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人人有责,更何况俺山东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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