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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苏州的孙以江(网名:匀匀)涉嫌欺诈报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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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小泉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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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楼 发表于2007-10-20 04:35:00

    以下是引用许博在2007-10-19 19:47:00的发言:大家快来看啊,我找到了好玩的东西~ ~200710191947140912.jpg这是匀匀卖的:http://www.chcoin.com/bbs/dispbbs.asp?BoardID=29&ID=817980200710191948756021.jpg这是正泉轩的藏品:http://www.6677.cn/bbs/dispbbs.asp?boardid=4&replyid=815973&id=714771&skin=0&page=1&star=5请大家比较一下两枚花钱,是不是很好玩啊~ ~  这二枚银片“长生不老”确实是同一枚,不会这么巧吧!  你祁东市场开业,他匀匀大老远从江苏苏州跑到你这里来淘宝?匀匀在短暂的时间里,又在与你在同一个网吧上网?而你恰恰又是他的“入党介绍人”,他还竟然未与你相见?而现在这枚银花钱,又恰巧地在你们二人手里都出现?  我想,天下没有这么巧的事吧,这样的概率如有,就无疑如天下掉下的一块的馅饼,恰巧就掉在你正泉轩一人头上。

    离线 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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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楼 发表于2007-10-20 04:44:00

    凭两个银花已经可以断定两个帐号是同一人.  靠骗子

    2016-03-02 转正

    离线 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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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楼 发表于2007-10-20 04:45:00

    我们再看看正泉轩和匀匀的语言习惯比较:1,正泉轩爱用   ```2,正泉轩习惯用“.”再来看看匀匀:1,习惯用“.” 2,习惯用```2007101920272433081.jpg
    2007101920275138940.jpg
    200710192028323824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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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920372499348.jpg

    离线 西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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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楼 发表于2007-10-20 04:46:00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9 20:48:11编辑过]

    离线 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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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楼 发表于2007-10-20 04:50:00

    再来看看两人标数据的方式:匀匀标数据的方式:正泉轩标数据的方式: 两人都是在图片左下角标数据,且用“*”连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9 20:51:31编辑过]2007101920485099753.jpg
    2007101920493550211.jpg

    离线 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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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楼 发表于2007-10-20 04:59:00

    请大家注意两个人的收藏范围,大致都是花钱(其中有大量银花),有少量清钱、杂件、杂钱,基本是一致的。而且,正泉轩近期所发的图片都是经过PS处理的,不知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好看吗?我觉得正泉轩在刻意避免“两人”特征(尤其是图片)上的重复,我上面找到的图片,也是翻了2个多小时才翻到的,我估计是他当时太过得意忘形,一时把“避免重复”的事情忘了,或者以为没有人可以翻到,即使翻到了,图片太小也不好确认,是他麻痹大意的结果。

    离线 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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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楼 发表于2007-10-20 05:01:00

    佩服!简直就是园地的徐立根!对于不知悔改的骗子,要坚决打倒、打死!

    离线 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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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楼 发表于2007-10-20 05:04:00

    无论如何,正泉轩这碗局子茶是免不了要喝了~ ~

    离线 小泉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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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楼 发表于2007-10-20 05:10:00

    以下是引用许博在2007-10-19 21:04:00的发言:无论如何,正泉轩这碗局子茶是免不了要喝了~ ~看来正泉轩跟这事脱离不了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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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楼 发表于2007-10-20 05:11:00

    许博同学甭去拯救白鱀豚了你直接来拯救正泉轩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9 21:17: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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