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张希国,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岳峰,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滨,经理。
原 告郭◑与被告王◑◑、李◑、潍坊◑◑◑◑◑限公司(下称朋泰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3年4月25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9月29日、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希国、被 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峰、被告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诉称,2011年9月9日、9月17日、11月6日被告王◑◑、李◑向我借人民币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共借350万元。2012年3月 21日、22日被告王◑◑、李◑已偿还给我100万元、50万元,尚欠我20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朋泰公司给我出具保证函,明确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李◑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被告朋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王◑◑未作答辩。
被 告李◑辩称,借款及还款情况属实,但我和被告王◑◑不是共同借款人,借条上没有我本人的签名,不存在和被告王◑◑共同经营、共同使用借款的事实,我和被告 王◑◑是恋爱同居关系,原告打入我账户的200万元钱,我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而是由被告王◑◑控制使用的,我对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朋泰公司辩称,被告王◑◑、李◑共同借款属实,但是我公司担保的200万元借款二被告已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2日共偿还150万元,只欠50万元,原告要求我公司对2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依据。
经 审理查明,被告王◑◑与被告李◑自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系恋爱关系。2011年8月25日、2011年9月9日,原告通过其妻王丹账号尾数 为68×××41工商银行帐户转入被告李◑账号尾数为02×××91工行账户各50万元,2011年9月17日,原告通过王丹……(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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