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