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179
主题
99764
帖子
12.4万
积分
安徽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编辑本段组织沿革 民国元年(1912年)7月,安徽议会决议,在皖军都督府内设立“司法筹备处”,设委处长。后遵中央命令,改为“司法司”,设司长。次年又奉令改设行政公署,施行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工作,限4月1日实行,复改司法司为司法筹备处,并于同日改组成立;7月,安徽省临时议会颁发《安徽各县司法暂行章程十四条》,其中第6条规定各县知事兼理本县司法行政事务,并得依法院编制法第159 条之规定监督审、检员;10月4日又奉令裁撤司法筹备处,将其职权分别划归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办理。 民国14年(1925年)前后安徽省政府设司法厅,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安徽将审判厅改名为法院,设安徽省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有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办事员、录事、司法警察等。 民国28年(1939年)7月,廖江南渡江到达安徽省政府临时所在地立煌县(今金寨县),在该县杨桥组成安徽省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民国32年(1943年)增设统计室。民国34年(1945年)增设人事室。当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原址办公。民国35 年3 月,安徽省政府迁驻合肥,高等法院仍驻安庆,在合肥设立高等法院办事处,同时撤销歙县高等法院办事处。民国35年(1946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增设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国36年(1947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内部机构设有院长,主管本院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刑事审判各二庭、书记室、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庭设庭长,各室设主任。书记室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总务科、事务科,各科设主任书记官。文牍科下设缮写室、收发室、档案室。各室主任下设科员、书记官、雇员,另设有通译、执达员、庭丁等。全院156人。管辖怀宁、桐城、太湖、宿松、望江、潜山、贵池、东流、至德、青阳、庐江等11县的上诉案件。民国38年(1949年)3月下旬解放军进入安庆前夕,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往芜湖县及休宁县。4月29日解放军进入屯溪,院长廖江南携印逃往福建,其余人员由人事室主任朱其珍和首席检察官盛世弼向解放军部队投降。东西三包,品相如图,无裂补修。。。尺寸 长8.7 宽8厘米 价格900元
9
176
194
400要了
电话价800元要了,请您跟帖确认,谢谢
旗人: 电话价800元要了,请您跟帖确认,谢谢
确认
款已打农行,请查,谢谢,发货后请给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