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 孙家正二〇〇一年四月九日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附: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十四、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据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
另:一般文物定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二○○七年六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已经2007年4月3日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开始施行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8.钱币 |
8.1 古钱币 | 各种实物货币、金属称量货币、压胜钱、金银钱等 |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8.2 古钞 | 宝钞、银票、钱票、私钞等 |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8.3 近现代机制币 | 金、银、铜、镍等金属币和纪念币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8.4 近现代钞票 |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8.5 钱范 | 古代各种钱范和近代各种硬币的模具 | 一律禁止出境 |
8.6 钞版 | 各时期各种材质的钞版 | 一律禁止出境 |
8.7 钱币设计图稿 | 包括样钱、雕母、母钱等 | 一律禁止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