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康银锭》书中第43页根据《抗前后川康盐局对自贡场盐产运销的管理》笼统地认为是为民国后期继承的盐专卖产物。这点很值得商榷,
首先存在两点疑问:盐法制度和金融财税制度。
清代川盐运销自雍正7年起,严格实行计口授食之法。通川无论产盐是否产盐,一律按户口多寡,以每人每天食盐5钱计算,照数配引。即计岸。(四川盐政史。卷五)
而川盐行销贵州、云南即称为边岸。(盐政辞典.盐务大事表.第28页)
綦边岸,专门负责綦江运销富荣盐至贵州遵义、贵阳、都匀三府及平越州。(四川盐法制.卷十)
因此,此锭没有出现川锭循例的匠名和年号,亦遵旁省习惯而已。基本与白蜡公司同属一例,只不过公司成立运作年代要推后些。
否定它是民国产物,盖因民国四川军阀割锯,一师一团俱可鼓铸,以盐利之厚均不可成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来统一管理经营。况且民国金融流通制度的银本位或者以后的更叠亦没有详细可靠的资料证明使用银锭结算这样的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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