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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走私古钱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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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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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楼 发表于2009-10-07 09:59:50
    引用第8楼千蚨斋主于2009-09-29 21:56发表的  :
    [s:9]  [s:9] 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几十公斤重的古钱币。这样沉! 可能吗? back.gif

    官方言论,大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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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楼 发表于2009-10-07 20:31:20

    有钱人叫收藏,没钱的叫倒卖就是这个理~~~~~~~~~气愤中 [s:2]

    2021-05-05 转正
    离线 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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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楼 发表于2009-10-08 10:58:53

    [s:2]  [s:2]

    身份已验证:闫洪建  山东崇州

    离线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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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 发表于2009-10-18 21:46:21

    蒋季春走私文物案辩护词 zt

    辩 护 词
    http://www.yandongfang.com/anlijieshao/dianxinganli/415.html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蒋季春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2008年9月27日,蒋季春走私23枚“明”刀币和8枚“乾元重宝”钱,共31件三级文物,该情节构成走私文物罪。认定31枚古钱币属三级文物的证据,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字【2008】第52号《文物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52号鉴定》)。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缺乏事实根据,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的23枚刀币和8枚乾元重宝均应认定为一般文物。
    一、关于23枚“明刀”
    《52号鉴定》认定:“该批刀币(明刀)是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的流通货币,属三级文物”。该结论显然错误。
    1.明刀是刀币的一种,系战国时期的燕国所铸造的流通货币,亦称“燕明刀”。齐国铸用刀币早于燕国,但“明刀”则以“燕明刀”为代表。公元前284—279年,燕国曾占领齐国七十余城,在此期间,齐地铸造形似燕明刀的刀币,亦称“齐明刀”。赵国主要使用布币,因与燕国经济交往深厚,后也铸用刀币,有“甘丹刀”、“平首刀”、“小直刀”等,但尚未发现“赵明刀”。这是由多种文献载明,并得到古泉界公认的普通常识。认定明刀为赵国所铸造的流通货币,没有事实根据。
    2.明刀存世量极大,不属于珍贵文物。有资料显示:“明刀因铸量大、流通广,出土遍及河北、辽宁、内蒙、山东等十个省市,远至朝鲜、日本。仅燕下都河北易县一带自1966年以来出土就不下30起,数以千万计。故明刀是刀币中最常见的一种。”明刀的存世量如此庞大,根本不可能列为国家珍贵文物。
    3.“齐明刀”系受“燕明刀”影响所铸,数量不多,故业界说到明刀,一般都指的是“燕明刀”。 “齐明刀”今已罕见,其价值远非“燕明刀”可比。“赵刀”存世量也很少,价值也远在“燕明刀”之上。至于赵国铸造的“明刀”,至今尚未发现。若真有其物,大概评为一级文物也不为过。而蒋季春走私的23枚“燕明刀”,只是一般文物,并不是有待发掘的“赵国明刀”。既然蒋季春并未走私赵国铸造的明刀,《52号鉴定》与本案的“燕明刀”就没有关联性,就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8枚“乾元重宝”
    《52号鉴定》认定8枚乾元重宝为三级文物,而豫文物鉴字【2009】第10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0号鉴定》),又认定6枚乾元重宝为一般文物,显然自相矛盾。
    公诉机关在起诉之前就已发现这一情况,并要求鉴定单位作出解释。可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乾元重宝”鉴定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不仅牵强附会,而且更加矛盾,无法令人信服。
    《52号鉴定》称:“‘乾元重宝’钱是唐朝乾元元年铸造的货币,属三级文物。”这是普遍性结论,即所有的乾元重宝古钱币均为三级文物。而《情况说明》却称“其中8枚‘乾元重宝’”“因其大小、品相、稀有程度与普通乾元重宝有所区别”,故“认定其为国家三级文物”。这是特殊性结论,即由于这8枚特殊,不是普通的乾元重宝,所以才认定为三级文物。
    请法庭注意:
    1.按《52号鉴定》,所有的乾元重宝都是三级文物;依《情况说明》,只有与普通乾元重宝有所区别的才属于三级文物。对同一事物的两个相反的结论有可能同假,但绝不可能同真。坚持前头的结论,后面的修正意见就不能成立;相反,支持后面的修正意见,前头的结论就必然被推翻。
    公诉人当庭解释:鉴定是按“件”进行的,是鉴别每件文物在“大小、品相、稀有程度”方面的特殊性。可见,公诉人也不同意“凡是乾元重宝都属于三级文物”的观点,这就和《情况说明》一起,推翻了《52号鉴定》的结论。当然,辩护人也不认可《52号鉴定》,一个省的地方鉴定给全国的“乾元重宝”普遍升级,也确实不妥。那么,推翻了《52号鉴定》,本案就没有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了,而要尊重事实,服从真理,也只能如此。
    2.《情况说明》不是正式鉴定结论,依法不能采信。并且,《情况说明》自身也立不住,行不通。公诉人是否注意到,鉴定人并未说明这8枚“乾元重宝”在“大小、品相、稀有程度”方面与“普通乾元重宝”具体有什么区别。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是大的值钱,还是小的更珍贵?再说,品相并不决定价值。“齐明刀”中的“大莒刀”,只出土一截4.8厘米的刀尖,品相无从谈起,而品相再好的乾元重宝,也无法与之抗衡。“稀有程度”倒很重要,可是,同一种板式的乾元重宝,如何判断哪个稀有,哪个更罕见呢?据我所知,乾元重宝至少有四百多种板式,究竟什么样的算“普通”,什么样的算“特殊”,鉴定人应当予以确认。至少要把“普通的乾元重宝”先定下来,这是最关键的。否则,没有对照物,在“大小、品相、稀有程度”方面,和谁去“有所区别”呢?《情况说明》越说越糊涂,越说越矛盾,没有任何意义和效力。采信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应当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而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用自相矛盾,概念不清的鉴定意见去决定当事人的生死命运。
    3.本案三次鉴定乾元重宝,就有三种不同的结果:12枚翻砂赝品,8枚三级文物,6枚一般文物。公诉人据此还当庭称赞鉴定人,认为这恰恰说明鉴定人工作细致,态度认真。是啊,赝品中没一个真货,一般文物中没一个珍品,三级文物中连一枚一般文物也混不进来。奇怪的是,这些钱币是怎么分成三批的?难道它们会自动地按类排队?细一琢磨,辩护人不禁要对蒋季春肃然起敬了。您想,如果不是蒋季春事先挑选的那么精确,鉴定人怎么能分辨的如此精准?蒋老先生分三次走私乾元重宝,分别按“赝品”、“三级文物”、“一般文物”组合成三个批次,每个批次的精确度均达到百分之百,其鉴别能力该是何等高超。老先生总说他不大懂,只是“随手抓的”。辩护人并不相信。随手一抓,便准确无误,难道每次都是“纯属巧合”?为何每次都能“巧夺天工”?果真那样,岂非神手?有如此神手,还用鉴定?恐怕全世界的鉴定专家都得下课呀。
    其实,蒋季春绝无此等神功。他每次邮寄的,以及家中尚存的乾元重宝,都是同一种板式,在“大小、品相、稀有程度”等方面并不存在“有所区别”。对于完全相同的东西,经过细致、认真的鉴定,竟然作出完全不同的三种结论,显然矛盾。这恰恰说明鉴定人缺乏鉴别能力,只能证明鉴定人判断错误。也正是由于鉴定人“独具只眼”的错误判断,才成就了蒋季春“随手定音”的离奇神话。看来,巧夺天工的神手并不存在,专家们也不用急着下课,只要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真才实学,饭碗还是端得牢的。
    总之,鉴定人不攻自破,辩护人不必多说。无论前头的8枚,还是后面的6枚,乾元重宝都属于一般文物,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一般文物升级,实在没有必要。
    三、关于鉴定的更多错误
    豫文物鉴字【2006】第18号《河南省文物鉴定证书》(以下简称《18号鉴定》),认定本案70枚“乾元通宝”为宋代文物。
    “乾元”是唐肃宗李亨的年号,乾元元年是公元758年。乾元重宝和乾元通宝,都是以唐代乾元年号为标志的纪元钱。
    对于乾元通宝,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越南钱,也有人认为是唐代钱。据查,越南最早属中原治下,唐代时期并无国名,唐调露元年(公元679年)设置安南都护府,治所在当今的河内,丁朝之前并没有独立铸造钱币,而是直接流通唐、宋钱币。故辩护人不同意乾元通宝是越南钱币的观点。据福建省德化县官方报道,该县发现的乾元通宝,经当地文物专家认定,为唐代钱币。另据新华社报道,淮安市楚州区发现一古井,井中发掘出开元通宝和乾元通宝各一枚,当地文物部门判断该井属唐代古井。因此,乾元通宝应属唐代货币的观点比较合理。不过,乾元通宝究竟是越南钱还是唐代钱,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存在乾元通宝是宋代钱币的说法。而且,对于有争议的文物应当存疑待考,而不能轻易下结论。故《18号鉴定》认定本案的70枚“乾元通宝”是宋代文物,不仅缺乏事实根据,同时还缺乏慎重、严谨的科学态度。
    四、关于鉴定程序
    按规定,鉴定文物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夏志峰、王旭、陈敏都具备铜器类的国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夏志峰还具备杂项类的相应资格,但三位鉴定人都不具备货币类的鉴定资格,缺乏古钱币方面的专门知识。本案鉴定把燕国的“燕明刀”认定为赵国铸造的明刀,把同一种类的乾元重宝分别认定为赝品、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把尚存争议的乾元通宝认定为宋代文物,都属于常识性错误,证明鉴定人缺乏历史货币方面的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关于错误鉴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据了解,本案涉及的明刀和乾元重宝,均为文物市场上随处可见的一般文物,从没有作为珍贵文物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过案。本案的错误鉴定一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媒体报道,立即引起震动。明刀和乾元重宝都出现价格虚高的非正常走向(如2007年11月乾元重宝三元一枚,2009年3月十五元一枚,目前已升至三、五十元;尤其是2009年6月底的明刀,有的竟飙升到不可思议的三百多元),造成了相当严重的不良影响。一旦本案鉴定被法律认可,数量庞大的明刀和乾元重宝都被错列为珍贵文物,经营单位都要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一一备案,必将浪费有限的管理资源,提高文物的交易成本,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后果不堪设想。故对此案的处理应慎之又慎。
    六、关于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的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已不攻自破。但为了慎重,辩护人还是应委托人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聘请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货币组的有关专家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52号鉴定》关于23枚明刀和8枚乾元重宝属三级文物的结论明显错误,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的31枚古钱币均应定为一般文物。本案被告人蒋季春走私文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尚未达到走私文物罪的定罪情节,应当作出无罪处理。建议由郑州海关对被告人蒋季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谢谢!

            蒋季春的辩护人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光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离线 ivanjay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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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楼 发表于2009-10-21 09:37:45

    写的很好!

    离线 forever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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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楼 发表于2009-10-21 09:41:54

    明刀还是三级文物??不能上市场交流???  不知道这个XX的记者是白痴还是XX的憨蛋; 唔知的共XXXXXXX

    2021-06-11 转正
    离线 l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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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楼 发表于2009-10-21 2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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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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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楼 发表于2009-10-21 23:56:08

    最好能把照片发园地里大家瞧瞧。咱们也好给估计估计经济价值。

    离线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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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楼 发表于2009-10-22 13:04:21

    都是很普通的东西,没必要这样大动干戈!大家也要在蒋大伯身上汲取教训!不要随便往境外邮寄东西,从这事件看,有时候法律对穷人和老百姓的威慑力更大(动辄就无期徒刑或死刑)!贪污腐败,玩忽职守,胡乱作为的官员!横行霸道,危害一方的黑社会!.......那些才是你们公检法的工作重点,孰轻——孰重? [s:9]

    2022-07-26 转正
    离线 魁星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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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楼 发表于2009-10-25 22:02:51

    很鄙视文物界的那些 "砖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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